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落实《锦州市2014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半年行动实施方案》,提升城市形象,打造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四个主城区。

二、整治内容

(一)街路两侧独立和相对独立的违章建筑(独立的违章建筑是指与其他建筑物不相连接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相对独立违章建筑是指一侧以上与其他建筑物相连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占用公共用地、公共绿地、道路和占压各种管线的违章建筑,包括:房、棚、亭、车库、禽畜舍、堆放的各种杂物、设置的各类围栏、长期停放的废旧车辆以及种植物和养殖物等。

三、整治标准

(一)拆除上述整治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做到“三退”,即:退出占用公共用地和公共绿地、退出占用道路、退出占压各种管线。

(二)对已拆除的违章建筑场地,市政管理的由市建委负责美化、绿化、硬化,其余的由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美化、绿化、硬化。

(三)坚决杜绝产生新的各类违章建筑。

四、各类违章建筑必须在2014年6月15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完毕,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五、对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栖湾新区、各区“城中村”的违章建筑整治,参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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