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锦政发〔2009〕20号
颁布日期:2009-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锦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6号),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有力地推进了全市依法行政进程,为贯彻落实《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为此,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真正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对照《决定》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本地、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为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工作目标的全面落实。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面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一)突出重点,着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制度建设。针对《决定》提出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的要求,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的原则,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领导干部学法、重大行政决策等重要制度要在年底前规范到位,对已建立的制度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

第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在会前学习与拟审议、讨论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整合领导干部学法集中培训的资源,市政府法制部门要配合组织、人事等部门确定适应不同层级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参加1次行政法律知识轮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结合工作实际举办2—3次专题法制讲座。要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协调市委组织部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做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和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应当将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作为日常培训的重点,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完善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和途径,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不断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是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都要进行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并通过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三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要通过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政府法律顾问组,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水平。四是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五是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对行政决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权力。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或者部门领导不得签发。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每2年至少要进行1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二)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是要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行政执法财政保障机制。要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手段落后导致执法难问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使行政处罚、收费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二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新修订《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三是要继续深入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规范工作,要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先例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四是要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出台《锦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要认真落实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一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并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二是畅通渠道,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和解、调解和集体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有条件的要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行政复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3人承办。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强化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提高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创新机制,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相对集中审批权建设。要巩固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对已经取消的项目强化监管措施,对保留的项目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完善审批流程。积极推行集中办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绿色通道”制度,不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二是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加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做好县(市)和其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三是要转变职能,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

贯彻落实《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的紧迫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分工负责,协调推进。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对贯彻落实《决定》进行研究和部署,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目标和推进措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总协调、总调度作用,深入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调研和检查,了解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督促其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

(二)完善标准,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工作

继续坚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市年度政绩考评,出台《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科学设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在依法行政考核中,要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使用,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完善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市县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市县政府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政府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高,要靠一支合格过硬的法制队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政府法制建设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7〕17号)的要求,县(市)区政府在机构限额内可独立设置政府法制办公室,规格为正科级;不能独立设置的,可在政府办公室加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牌子,充实加强人员编制力量,配备专职人员;乡(镇)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乡(镇)法制工作,大力推进基层依法行政。政府要为法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同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需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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