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意见》精神,确保《意见》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

《意见》是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23号,以下简称《通知》)之后,国务院下发的又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对“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远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之一。因此,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紧紧抓住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个主题,加深对《意见》精神的理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国务院《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到位。要深刻领会国务院《意见》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把握好核心内容,努力把学习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

二、迅速组织开展《意见》宣传贯彻活动,形成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共识

从2012年4月下旬开始至2012年9月底结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集中开展《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加强领导、制定计划、精心组织,按照以下4个阶段的要求,分步骤、分层次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一)动员学习阶段(4月下旬—5月上旬)。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形成一套宣贯方案”,认真抓好《意见》宣贯活动的动员部署。要把《意见》和《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起来,一起抓学习、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到基层单位进行专题宣讲、作学习报告,把《意见》精神层层传达至各个基层单位和每个人。要坚持集中学习与日常学习相结合,形成学习心得,真正全面掌握《意见》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二)培训宣传阶段(5月中旬—9月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意见》的学习培训纳入年度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市安监部门要负责对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组织集中培训;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辖区企业法人代表组织集中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行业领域主管人员组织集中培训;全市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务必于9月30日前举办不同形式的《意见》培训班,完成企业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相关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的集中学习培训。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广度,推进宣传深度。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杂志等多种媒体和全市第11个“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竞赛活动,采取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法律咨询、开设学习专栏、群众性活动等形式,动员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强大的学习宣传声势。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加强《意见》宣传工作,在全社会掀起学习贯彻《意见》的热潮,使《意见》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调研实践阶段(6月初—8月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解决安全生产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健全完善配套体制机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分级、分类、分行业精选调研主题,深入生产经营建设一线开展调研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广泛交流,提出具体解决对策,研讨实践措施,为《意见》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支撑。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调研实践,至少形成1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全市将组织专家对收集到的调研报告开展评选,将优秀调研报告推荐到省、市安全生产期刊和主流媒体网站、报纸刊登。

(四)检查督导阶段(8月底—9月底)。全市成立检查指导组,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意见》宣贯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推进宣贯活动持续开展,确保《意见》和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同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意见》宣贯活动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抓好《意见》精神在实际工作中的贯彻执行。检查督导结束后,全市将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宣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宣贯活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请于4月25日前将本单位《意见》宣贯活动方案、9月30日前将《意见》宣贯活动工作总结和调研报告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195325,传真:3195313,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密切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全面推进《意见》的贯彻实施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抓好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到“四个结合”,不断强化“三个责任”。

一是把落实国务院《意见》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第四个“安全生产年”活动相结合。要把落实国务院《意见》作为2012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个核心内容抓实抓好,并坚持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

二是把落实国务院《意见》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相结合。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加快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划和行业规划中的安全生产专篇专章等,加快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重点项目,推动安全生产“六大体系”建设。

三是把落实国务院《意见》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和省政府《规定》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坚持用《意见》精神规范、促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国务院《意见》的具体工作。

四是把落实国务院《意见》与当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相结合。以落实《意见》精神为契机,抓好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安全文化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推广等重点工作,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要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严格奖惩,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对照《意见》规定的责任和任务逐项抓好落实。尤其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要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按照规定期限完成达标建设任务,不断筑牢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二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科学生产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把《意见》的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在2012年6月以前,建立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县、乡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力度,为安全生产工作在资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三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在2012年6月前,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要认真贯彻执行《意见》中提出的相关制度要求,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坚持不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下大力气抓好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消防和冶金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治理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执法取得实效。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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