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市政办发〔2009〕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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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辽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辽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为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市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在3年时间内,基本消除现有D级危房,加固、改造B级和C级危房;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建立和完善我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吴军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杜文龙、市教育局局长张春雷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副主任袁芝涛、市教育局副局长韩春润、市财政局副局长王静波、市建委副主任李自非、市房产局副局长张一凡、市水利局副局长来常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王德福、市审计局副局长孙柏野、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赵会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郭忠敏、市消防局副局长张霄飞、市地震局副局长陈忠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渤、市气象局副局长李丕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3个组,具体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韩春润兼任。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责任和分工,统一组织工程的实施。
(二)责任分工
教育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对现有的中小学校舍危房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核实,建立详细的校舍安全工作档案;协调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给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与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预决算审计。
发展改革部门: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专项投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对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指导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标准,为校舍安全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房产部门:对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及新建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组织、协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危房进行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报告。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配套资金,保证校舍安全工程所需鉴定、检测、加固、改造、新建、迁移等专项资金;开设银行专户,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协同教育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将校舍安全工程的执行情况向本级人大报告;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予征收。
水利部门:提供水文资料,负责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洪涝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
建委、地震部门:划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范围,负责对中小学校舍的抗震加固和新建工程提出设防要求,并对校舍地震灾害鉴定工作给予指导。
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中小学校舍预防火灾工作,负责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的鉴定。
监察、审计、安监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能,建立健全工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做好工程预决算审计,严格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国土资源部门: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供地质构造等方面的信息,负责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
气象部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气象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划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提供气象资料。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项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09年7月31日前)。由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教育、房产、城建等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危房底数,掌握总体情况,并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二)鉴定阶段(2009年8月1日至31日)。对排查过的校舍需要鉴定机构鉴定的,完成鉴定工作;对排查后不需要鉴定的,由相关责任人签字;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不再进行重新鉴定。
(三)制定改造规划阶段(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的排查结果,指导各县(市)区编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整体规划。2009年度规划要于9月15日之前完成,3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度规划要于10月31日前完成。
(四)实施改造阶段(2009年11月至2011年12月)。各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维修加固规划,有计划、分年度地组织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根据排查、鉴定的结果,每年完成工作总量的1/3,于2011年底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保证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四、质量标准
(一)凡新建项目校舍必须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各县(市)区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场址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测评,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综合防灾要求。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不能与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新建校舍,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对经过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
1.建筑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80%,需要进行加固、改造的校舍;
2.加固、改造费用过高,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70%的校舍。
(三)对于校舍建筑没有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没有建设档案或档案不全的校舍,要通过专门技术论证决定建设方案;如经确认不需要拆除,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加固、改造。
(四)校舍重建、加固和改造的所有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对处于各类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之后,根据评估结果采取迁移避险等相应防治措施。
五、监督管理
(一)工程管理。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做到照章办事,杜绝各种事故和质量隐患。
(二)资金管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资金、本级配套资金、部门资金、社会或企业捐赠资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处置所得资金等。从2009年起,3年内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建设的各类资金都要集中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市财政局要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民办中小学校舍经鉴定为危房的,维修所需资金由学校的举办者负责筹措。
(三)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公布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定期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每项工程完工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布工程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
(四)严格考评和实行责任追究。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市政府要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长是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相关中小学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资金落实到位和工作突出的中小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不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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