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青山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青山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青山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2〕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青山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青山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强化森林植被恢复与治理,提高森林质量,建设秀美山川,美化绿色家园,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精神,我市决定从今年起,全面开展青山工程建设。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小开荒"清理、25°以上超坡度耕地退耕还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植被恢复、工程封育工作为重点,以保护和恢复青山的主体生态功能为目标,以地区政府(管委会)为工作主体,调动林地使用主体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和"小开荒"还林的自觉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保护、依法治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原则,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及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力量、多措并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把生态敏感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和"小开荒"退耕还林放在优先位置;坚持科学创新的原则,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生态治理的水平,降低治理成本;坚持严格的治理方案编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确保治理效果;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落实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目标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通过建立法规、政策推动、工程化治理,使已被破坏的山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通过严格执法,使违法破坏山体、乱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编制青山保护工程规划,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通过工程围栏、舍饲圈养牛羊,实现荒山绿化。
到2012年底,“小开荒"全部实现退耕还林。到2015年,实现铁路、公路(一级以上)两侧、大中型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可视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及其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治理,实现植被覆盖;30%的荒山实现工程围栏。
四、工作重点
(一)清理"小开荒”。凡在册基本农田以外的开荒地,规划林业用地内的开荒地,农田林网等林业采伐迹地的复耕地,退耕还林工程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复耕地,规划"四旁"绿化用地等均为"小开荒"地。各地区作为清理"小开荒"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参照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划分林地、耕地界限,按照"林不占耕,耕不占林"及"谁开垦、谁还林"的原则,采取"村统一还林,村统一发包,收益由村统一支配"的方式,坚决清理"小开荒"。要加强宣传,依法依规严格清退,确保清理"小开荒"与还林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加快超坡地还林步伐。各地区要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省政府要求,3年内完成全市超坡地(25°坡以上)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要按照"退耕还林一块,政策兑现一块,实施封育一块,建立档案一块"的原则,开展超坡地退耕还林工作。
(三)加强矿山生态治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科学做好矿山开采规划,严格林地审批程序。未经市林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随意调整林(园)地性质。市林业局、规划国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关停取缔违法经营、污染严重的矿场,同时做好后续植被恢复工作。要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恢复植被;找不到责任主体的,由地区政府落实生态恢复工作。
(四)实施工程封育。按照省政府要求,从2012年开始,实施围栏封育工程。封育内容包括符合国家重点工程封山育林条件的宜林荒山、疏林灌丛,近年新植未成林地等地类。各地区要将封育工程与封山禁牧、国家重点工程封山育林等相结合。我市计划到2015年,完成工程围栏封育2160千米,封育面积54万亩。
(五)恢复道路两侧景观植被。公路、铁路建设中确需劈山开路的,要在公路、铁路竣工的同时,完成两侧生态植被的恢复。公路、铁路管理部门是生态植被恢复的责任主体。
(六)治理整顿墓地、坟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优先治理一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水源保护区、居民居住区周围可视范围内的墓地、坟地。要以植树为主,使视线范围内墓地、坟地不影响景观,计划2年内完成整治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青山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审定青山工程专项投资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协调解决青山(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各地区要及时编制《青山保护工程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同时要编制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并将青山工程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三)省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为此,市政府每年安排青山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并根据各地区的投入水平、保护与治理效果,经审核确认后实施以奖代补。各地区也要设立青山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矿山环境恢复的监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简称《方案》),与采矿权人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未达到《承诺书》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青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青山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加强青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工作。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依据青山保护工程绩效考评标准和评价办法,层层签订青山保护工程绩效目标责任书,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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