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沈政发〔2011〕11号
颁布日期:2011-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沈政发[2011]11号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1]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每年市有关部门对全市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立法工作,及时清理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规章,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依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在国家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市中小企业局、监察局、工商局配合。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建立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小企业局负责。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四)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鼓励金融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形式创新。积极协调商业银行恢复和新增分支机构,对在“一市三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给予一次性补助。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五)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对完成上市融资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对市政府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择优予以资金支持,用于增加其资本金规模,增强担保能力。对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且完成贷款担保任务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为我市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总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七)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市中小企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和资源整合,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标准,逐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贷款中使用非金融信息资源,推动建立非金融类信用信息与金融类信用信息数据库资源共享机制。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八)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专、精、特、新”项目等。各区、县(市)也要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九)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财税部门或省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此项工作由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十)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做到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市和区、县(市)设立中小企业维权举报电话,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每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法制办、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落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物价局、法制办、审批办、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科技项目予以择优支持,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我市企业研发机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十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产品。对经市政府或国家、省认定“专、精、特、新”产品企业,当年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择优给予支持;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或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十三)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负责。

(十四)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负责。

(十五)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市与区、县(市)分级管理、布局合理、规划科学、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不断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承载重大项目的能力,壮大龙头骨干企业,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十六)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负责。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七)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对市政府组织的中小企业项目招商、中小企业产品市场开发、国内经济协作等大型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对参加由市政府组织国内会展的中小企业,按照参展费用(包括布展、展位)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此项工作由市服务业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对参加由市政府组织国外会展的中小企业,按照参展费用(包括布展、展位)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中小企业在境外投资建厂及在境外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择优给予支持。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此项工作由市外经贸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十九)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服务业委负责。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指导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中小企业局负责。

(二十一)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工商联负责。

(二十二)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要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对经市政府或国家、省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当年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择优予以支持;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或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市和区、县(市)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此项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规划国土局负责。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四)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二十五)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对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的,择优予以支持。对当年服务所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六)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要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负责。

(二十七)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市和区、县(市)要明确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统计工作,配备中小企业统计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市中小企业局与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要建立中小企业统计信息定期交流制度,实行月、季、年度统计。建立中小企业经济形势分析工作制度,加强中小企业运行分析工作,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统计信息。市以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与同级统计部门建立中小企业统计信息定期交流制度,及时监测、上报、发布本区域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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