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

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

服务业委、房产局、审计局、工商局、安监局、法制办、

检察院、执法局、审批办、政务公开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51号)精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着力解决工程建设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

(一)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建立、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和储备制度,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

(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128号)要求,完善对项目规划依据、节能评估、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条件的审查办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严禁以会议纪要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严禁项目未批先建。

(三)加强审批工作沟通,优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开工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发改投资发〔2008〕64号)有关重大项目联动审批要求,继续清理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探索实行相关部门集中受理、一站式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四)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培训。对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主抓建设项目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法规政策的自觉性和项目管理水平。

二、着力解决工程建设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五)严肃工程预算审核制度。项目单位应在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向财政部门报审工程预算,预算审定后方可进行工程招投标。

(六)严格招标核准程序,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明确核准招标的政策界限和有关程序,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严格执行我市关于评标专家抽取方面的规定,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相关办法,建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规避和退出制度,规范专家评标行为。

(七)规范招标文件文书,加快电子招标系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编制发布的简明标准文件和其他合同类型施工招标文件,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标准,建立沈阳市电子招标系统。

(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坚持招标信息公开,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完善项目考核、合同履约等市场信用记录和通报制度,选取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告。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按照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强化核准招标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按照核准的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进一步清理涉及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招标投标许可、审批事项。明确界定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着力解决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混乱等问题

(十)贯彻落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省有关中央预算内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及相关细则,制定工作措施,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防止发生超概算问题。

(十一)加强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管理。严格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9号)要求,拟定、报批、下达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超过审批的投资规模、方向和范围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违反规定用途支付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截流资金。

(十二)加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管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督促项目单位做到项目分帐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成本规范归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妥善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制定和完善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定期考核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扩大支出范围的行为。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十三)强化项目的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稽察,建立健全审计、稽察、监察沟通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和处罚力度,对发生严重违规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民生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要逐步引入群众监督员制度。

四、着力保证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落实

(十四)加强领导,统筹平衡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域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作负总责。投资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中央投资计划时,须明确各级财政安排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不得转移配套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高补助标准的相关政策,减轻公益、民生项目基层配套负担。

(十五)加强中央投资项目申报管理。项目申报中央投资时,须明确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对于需要地方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一般在申报环节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查,对配套承诺明显超出地方财政能力的项目不予审批上报,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县(市)和开发区,相应减少或暂缓申报中央投资,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十六)多渠道筹措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鼓励各级政府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政府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资金以及其他可用财力保障中央投资项目配套。制定刚性约束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活动,坚决制止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五、着力解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

(十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继续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规范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则,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完善变更报批手续,加强概算调整管理,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未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批准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为无效变更。严格执行投资管理程序,禁止违反规律盲目压缩工期。

(十八)实行住宅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程序。

(十九)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建设项目的政府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工程建设规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基础保障力量。

(二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以及大宗材料和产品供应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十一)加强建设工程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大对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认真查处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六、着力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法规体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二)健全政府投资领域法规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上位法及有关要求,做好沈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方面立法工作,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土地评估工作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工作,完善《沈阳市招投标管理办法》、《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工程监理制度,修订《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和《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贯彻国家出台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试生产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认真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有关规章,切实解决部门规章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打架”的问题。

(二十三)推行项目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息指导目录,依托政府网站相对集中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指导意见,明确公示内容和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十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及时记录和曝光工程建设领域的不良行为信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动态监管。加大对司法机关查办案件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严肃查处,直至清出建设市场。

七、工作要求

(二十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本意见列入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于5月20日前,将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报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六)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任务分工表,进一步分解细化每项任务,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形成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并下发执行。《任务分工表》中属于原则规定和行为规范的,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办法;属于禁止性规定的,要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附件:任务分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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