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应急办关于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报告批示精神分工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沈政办发[2010]113号
颁布日期:2010-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国务院应急办关于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报告批示精神分工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应急办《关于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报告〉批示精神的分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报告》批示精神的分工意见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务院应急办《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情况报告》)上的批示精神,经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对《情况报告》中有关建议的研究落实工作提出以下分工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应对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修改调研,研究应对法修改和制定实施办法问题。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二)加快研究起草或修订应急物资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与应对法相配套的有关法规和条例。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制定各省(区、市)应对法贯彻实施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关于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一)研究明确各省(区、市)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能设置,将应急工作寓于日常社会管理之中,做到处置与防范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统筹研究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健全中央、地方、职能部门及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各项责任。请中央编办、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三)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问责制度。请监察部负责。

(五)研究建立在应急管理工作中考察、培养、锻炼干部的相关制度问题。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进行先期课题研究。

三、关于推进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和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研究进一步增强电力、公路、水路、铁路、机场、通信、水利、油气管线等各类重要基础设施抗灾能力的措施。请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水利部、电监会、能源局、民航局等研究。

(二)根据区域灾害风险特点,进一步完善城乡各级各类建设规划,有针对性地加强抗灾设防标准,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地震局等研究。

(三)加强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对布局不合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设施进行搬迁调整或安全改造。请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电监会、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研究。

(四)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充分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基地建设,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请卫生部研究。

(五)加快推进国家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建设,维护我国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

四、关于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强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利用好现有资源,重视发挥各方面力量的作用,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反应迅速、装备精良、机动灵活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各部门和地方在研究“十二五”国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中落实。

(二)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并完善统筹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加快推进国家应急物资保障系统重点规划项目建设,加快构建军地和社会各方面应急物资储备资源综合管理体系。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

(三)制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应急物资储备的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组织推动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预案的评估、修订工作,及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应急演练。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

(一)抓紧制订应急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明确国家重点支持的应急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负责。

(二)研究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队伍派遣补偿制度、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制度、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制度。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等负责。

(三)研究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请财政部会同保监会、民政部等部门负责。

(四)研究建立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制度、伤亡抚恤褒扬制度和高风险作业补助机制。请财政部、民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等负责。

六、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

(一)继续推动将应急管理知识和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学习阶段开设相关课程,落实教材、师资,广泛普及应急知识,推进应急管理人才培养。请教育部、财政部研究。

(二)编制《2011年—2015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应对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进度。国务院应急办负责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附件: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报告

国务院应急办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报告

(国务院应急办,2010年8月)

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正式实施。为全面了解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总结推广贯彻实施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推动应对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2009年9月开始,对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自查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定的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法制办、公安部、民政部、水利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6个检查组,对12个省(区、市)和12个部委贯彻实施应对法情况进行了实地抽查,并组织应急管理专家组对如何进一步贯彻好应对法各项规定进行了研究。现将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应对法的情况和下步工作建议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应对法的主要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和应对法的贯彻实施。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站在推动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依法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国务院专门召开贯彻落实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应对法的学习、宣传,依法防范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在应对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2008年)、“4•14”青海玉树强烈地震(2010年)、“8•8”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2010年)等自然灾害,“4•28”胶济铁路事故(2008年)、“3•28”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2010年)等事故灾难,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2008年)、甲型H1N1流感疫情(2009年)等公共卫生事件,拉萨“3•14”事件(2008年)和乌鲁木齐“7•5”事件(2009年)等社会安全事件中,事发地的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广大解放军指战员和武警部队官兵、公安民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及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紧密配合下,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依法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极大地增强了全国人民在党和政府带领下战胜各种风险挑战的信心。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应对法贯彻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深入开展应对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应对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将应对法纳入“五五”普法和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举办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培训43万班(次),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深入学习应对法。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把应对法学习作为培训班必备课程,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印制张贴挂图、发放宣传材料、制作下发光盘、开展知识竞赛、举办专题晚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应对法和应急管理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积极推动将公共安全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有关教育指导纲要。据统计,自应对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印发相关宣传手册和宣传图片约4亿份。2009年,仅在“5.12”首个国家防灾减灾日公共安全宣传活动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就累计开展数千场(次)防灾减灾演练,举办各类科普宣传活动数万场,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宣传应对法和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知识,参与群众数千万人,增进了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强化了公众自觉依法履行责任义务的意识,提高了社会各方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依法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人员编制,初步形成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国家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抗震减灾、森林防火、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公安、反恐怖、海上搜救和核事故应急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进一步得到完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得到了有效加强,成立了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目前,有22个省(区、市)成立了应急委,其余9个省(区)明确了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各省(区、市)政府都成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一些地方在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中强化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全国地级市建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比例分别是97.8%、96.1%,县级政府相应比例是89.6%、80.8%。深圳市整合应急指挥、安全监管、地震和民防力量,组建了综合性的应急管理机构。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有序进行,许多乡镇、街道、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也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

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各类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能力有所提高。国务院应急平台已初步建成,实现了与部门专业应急平台、省(区、市)政府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气象、地震、卫生、水文、地质灾害、森林防火等灾害监测和综合预警能力得到提高。全国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97.5%的低瓦斯矿井已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对65%的国家监控重点污染企业、7810个重点污染企业和9321个排污口实现监测监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率达100%,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达到96.9%。全国349个地市初步完成了食品安全信息网的建设。公安系统建立了统一指挥的网上舆情监测工作体系和研判预警工作机制。三峡大坝、重要核设施、重要通信枢纽、铁路交通和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的监测监控和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

3.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应急处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信息共享、处置联动、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了地方与部门相互配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有效提高了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公安、民政、卫生、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建立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区域间的应急协作机制,并在专业指挥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指挥、协调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快速反应,有效调动应急力量和资源,提高了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的工作效率。外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民政部、卫生部、地震局、总参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联动,建立健全涉外突发事件防范处置机制。

4.建立完善恢复重建保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依法迅速发布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政策,及时制订实施恢复重建计划,出台落实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相关政策措施。在应对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取得阶段性胜利后,国务院及时批转了灾后重建安排意见和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保证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农林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不到3个月,国务院就颁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印发了《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及时组织指导灾区开展恢复重建。青海玉树地震发生不到2个月,国务院印发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并以最快的速度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5.大力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一是加强了预案编制工作。截至2010年7月,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已达115件,应对各类重特大突发事件基本有案可依;所有省、市级政府和98.8%的县级政府编制了总体应急预案;全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总数达240多万件,基本覆盖了各地常见的各类突发事件,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覆盖率达到100%,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加强了预案管理工作。制定了预案编制、报备、演练、评估、修订等动态管理制度,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目前,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北京、广东、陕西、贵州等地和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预案管理办法,实现了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三是应急演练扎实有序开展。自应对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防汛抢险、地震救援、消防灭火、防化学品泄漏、处置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海上救助、处置大面积停电、应急通信保障、反恐怖和核事故等方面的各级应急演练154万场(次),对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宣传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1.大力推进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应急力量建设。一是推进公安消防、地震救援、抗洪抢险、森林消防、海上陆地搜寻救助、应急通信、道路抢通、应急运输、铁路救援、电力抢修、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及核事故处置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153个地(市)、821个县级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成立了综合应急救援队。三是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承担应急救援辅助任务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四是军队组建了抗洪抢险、地震救援、交通应急抢险、海上应急搜救、应急通信保障、医疗防疫救援、核生化应急救援、空中紧急运输服务队伍8个方面共5万人的应急队伍,在各军区设立了相应的应急力量,并纳入国家应急队伍体系;武警建立了水电和交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了反恐、反劫机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等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公安特警力量不断加强。目前,军队、武警和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已发展到约127万人,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2.加大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力度。公安、民政、卫生、水利、林业等部门加强了中央和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生活救助、公共卫生、抢险救灾等应急物资储备及专业救援装备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各级财政加大经费投入,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建立了中央救灾资金应急拨付机制,其中中央财政2008年和2009年共安排特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685.46亿元(含汶川地震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水利部、财政部建立了预算内防汛经费、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经费等经费保障体系。“十一五”以来,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的投入资金超过30亿元,保障了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需要。

3.强化基础设施抗灾救灾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提高了电力、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安全设防标准。汶川地震后对相关抗震设防标准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全国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等级。各地在城镇规划发展中,加强了抵御洪涝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均建设了应急避难场所,截至2010年7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建设了10.6万个应急避难场所。

4.积极推进应急管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认真实施了国家应急平台体系、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国家核生化应急救援基地、国家空中紧急运输服务基地、国家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国家公用应急卫星通信网络、国家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等10项重点建设项目,预计到“十一五”期末可基本完成规划建设的目标。这些项目弥补了我国应急体系中信息、指挥、通信、队伍、物资、运输等方面的关键薄弱环节,在近年来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及时制定应对法相关配套法规。

根据应对法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制定、修订与应对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在中央和部门层面,制订或修订了《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军工核设施应急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等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法规、规章。在地方层面,北京、辽宁、湖南、广东出台了贯彻实施应对法的地方性法规。

总之,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充分表明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提高了各级政府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以此为标志,我国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二、贯彻实施应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自查和检查组抽查情况看,应对法贯彻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贯彻实施应对法的工作进展和力度不一。总体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应对法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作进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于新形势下公共安全形势的复杂性估计不足,把贯彻实施应对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的深刻认识有待提升;有的地方还没有准确把握好预防与应急处置、常态与非常态的关系,在工作中重处置、轻防范的问题较为突出,对常态下如何加强基础性应急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贯彻实施应对法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不强。

(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应急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各地区普遍反映,由于缺少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方面的权威性指导文件,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定位不够清晰、事权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尽统一,级别设置、编制配备差别较大,专职人员普遍较少,难以有效履行综合协调等应急管理职责。二是应急联动机制还需强化。由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日常工作衔接不够、灾时临时调动,导致信息、人员、物资等重要应急要素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难以快速集成和有机整合,特别是应急专业队伍、应急资源和装备的协调调运缺乏规范,有时存在各自为战的问题。三是监测预警机制有待完善。一些自然灾害监测能力不足,覆盖面还不广,一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测技术水平较低,社会安全预警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三)应急管理配套法规和政策建设滞后。一是大部分省(区、市)尚未制定出台贯彻实施应对法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二是有关部门尚未按应对法的要求,研究制订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调查评估、单位和个人财产征用补偿、应急资金投入和使用、扶持应急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三是各地普遍反映,应对法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权限、监管方式、处罚措施等有关内容有待明确、细化。在应对法的许多条款中,都规定各级政府是责任主体,但没有明确责任部门,致使相关责任和要求难以落到实处。

(四)应急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尽合理,在矿山救援、危险化学品、森林草原防火等方面专业救援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应急救援装备数量不足,大型和特种装备缺乏,许多领域救援装备技术水平落后。空中救援和大型装备快速运抵现场能力不足,特殊环境下飞机救援配套装备欠缺,影响了对偏远地区和常规交通难以抵达地区的应急救援。三是应急储备物资品种少、规模小、布局不合理,再加上缺乏强有力的统筹协调和责任部门,导致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应急保障资源底数不清,现有应急物资缺乏统筹管理,应急物资库存、调度、运输、配送体系不健全,一方面关键时刻应急物资缺乏、整体保障水平较低,另一方面各部门又各自为战、重复建设、应急保障资源闲置。四是预案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一些部门和地方的应急预案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存在原则要求多、具体操作性措施不够、有关方面职责不清晰等问题。特别是有些预案规定,突发事件要造成一定损失后才启动预案,而不是根据预警进行响应,导致一些突发事件前期防范处置不及时。

(五)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基础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编制有关城乡规划时,尚没有充分考虑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城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农村防灾能力薄弱,综合防范应对重特大灾害能力明显不足。二是对应急指挥和信息传递实施有效通信保障能力不强;各地区、有关部门、军队、武警之间应急保障通信标准不统一,不能完全实现互联互通。三是电力和交通等重要基础设施抗灾能力不强,在遭受巨灾破坏的情况下,缺乏备用系统及可供迂回的路线和线路。电网设防标准低,抗损毁能力弱。应急运输能力不强,存在瓶颈问题。四是对一些重大自然灾害形成机理和预测预报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在运用科技防灾减灾方面还有不小差距。

(六)全社会参与应急管理的工作格局有待提升。社会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较弱,应急知识的宣传仍需加强;一些地方基层干部缺乏系统培训和教育,危机意识薄弱,应急处置能力不强;应急管理的社会化组织程度较低,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社区、农村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力量建设薄弱,高危企业应急队伍建设和社会救援服务滞后;灾害保险机制尚不健全等。

三、进一步推动应对法贯彻实施的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应对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目前,应对法的修改已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法律修改调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针对应对法执行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应对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应对法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监管方式、责任追究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以应对法为主体,以其他相关配套法规为补充的法规体系,围绕应急物资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点工作,加快研究起草或修订相关条例或配套法规。同时请各地区抓紧推进制定本省(区、市)应对法实施办法。

(二)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针对这次专项检查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普遍反映当前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定位不够明确、事权不完整、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关系不够清晰这一情况,请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研究明确本地区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能设置,将应急工作寓于日常社会管理之中,做到处置与防范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同时,请有关部门统筹研究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健全中央、地方、职能部门及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各项责任。请有关部门继续研究完善应急指挥和协调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问责制度,以及在应急管理工作中考察、培养、锻炼干部的相关工作制度。

(三)推进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能力建设。请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会同各地方抓紧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重要基础设施和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研究进一步加强电力、公路、铁路、通信等各类重要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的措施;根据区域灾害风险特点,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规划,有针对性地加强抗灾设防标准,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二是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对布局不合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设施进行搬迁调整或安全改造。三是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基地建设,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四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掌握社会面安全稳定情况,提高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加快推进国家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建设,维护我国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

(四)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继续加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公安干警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作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加强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利用好现有资源,重视发挥各方面力量的作用,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反应迅速、装备精良、机动灵活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快推进国家应急物资保障系统等重点项目建设,制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应急物资储备的办法。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预案的评估、修订工作,并组织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应急演练。

(五)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继续推动“十一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做好编制“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应对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抓紧制订应急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明确国家重点支持的应急产品目录。研究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队伍派遣补偿制度、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制度,以及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研究建立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高风险作业补助机制。

(六)深化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继续推动将应急管理知识和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九年义务教育、高中、大学等各个学习阶段开设相关课程,落实教材、师资,广泛普及应急知识。加强应急管理研究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学科体系建设。编制《2011年—2015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推动指导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绩效考核,督促各有关方面及时整改应对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应对法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建议在适当时候以国务院名义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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