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铁岭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铁政办发[2010] 8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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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政办发[201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铁岭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进一步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对象
以铁岭新城范围内的民用建筑为主,作为全市推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试点。今后,我市新建建筑均须按照有关要求,安装供热计量系统,实施按计量收费。
二、改造任务
2009年以前铁岭新城建成住宅面积148万平方米、15505户,2010年在建住宅面积185万平方米、17817户,全部实施供热计量改造。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各有关地区应将供热计量改革作为推进本地区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目标,落实具体任务和实施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2.坚持以供热企业为实施主体的原则。供热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和日常维护管理。
3.坚持同步推进的原则。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要同步进行,保证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四、实施主体
此次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为供热企业。铁岭新城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为铁岭市新城供热有限公司;老城区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为铁岭市天信股份有限公司;铁岭经济开发区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为东源供热公司。
五、改造资金及来源
对建筑围护结构已达到节能标准的,其供热计量改造内容包括: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源及热网改造。改造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1.20lO年尚未竣工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购置安装栋、户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换热站内配套设施及计量装置首检费用等所需资金计入商品房成本。
2.对已竣工的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改造资金(指安装栋、户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所需资金,含计量装置首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由供热企业负责选型、购置及维护管理使用,由原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供热企业负责安装。
3.供热热源及热网(含既有换热站改造)的改造资金及改造任务由供热企业负责。
六、改造工作有关要求
(一)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制定
熟价的制定采取“两部制”,即按照“同步推进”的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供热计量收费标准。
(二)供热计量器具的选择与管理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在省建设厅指定的热计量器具范围内,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对热计量器具的型号、使用寿命、价格、材质等的综合考察,确定我市供热计量器具选择范围,由供热企业在该范围内对供热计量器具进行选择、购置,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三)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监管
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要求,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各环节加强对新建建筑物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器具安装的监督管理,建立覆盖设计、施工、验收、预售等各个环节的部门联动机制。
(四)竣工验收程序
开发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时,必须同步设计和安装供热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时要同步验收供热计量系统。在原竣工验收程序基础上,由市供热管理部门及该区域的供热单位参与并进行专项验收。凡未安装供热计量系统及安装后未经质监部门首次检定或安装后首次检定不合格的,该新建建筑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物价局、质监局、供暖办、节能办、墙改办及供热企业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铁岭市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日常组织、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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