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11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为认真做好我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和供应

进一步落实扶持农牧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保持农牧业稳定发展。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大棚和批发市场建设,大力扶持城市周边蔬菜种植业、家畜养殖业的发展,搞好“菜篮子”基地建设,坚决制止城市扩建对蔬菜保护地的蚕食。要抓好冬季蔬菜生产和供给,尽早安排元旦、春节“两节”市场供应,保障今冬明春的市场蔬菜供给。各中心城市要确保供应一个星期的动态蔬菜储备,防止因恶劣天气导致交通不畅引发蔬菜供给紧张、价格上涨。

保持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力度。各级粮食部门要增加小麦、稻谷、油料等粮油库存,落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组织好煤炭生产,尤其是安排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的生产,优先保证发电用煤、取暖用煤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供应。

二、全力保证流通环节的畅通

认真落实农副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效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要健全完善我区市场体系,进一步发展消费市场,降低准入门槛,尽量减免行政收费,减少中间流通环节。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调度,搞好运力衔接,提高车辆实载率和运输效率,做好冰雪天气应急准备,确保发电用煤、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石油部门要保证成品油敞开供应,切实解决柴油供应不足问题。要继续落实支持化肥生产流通政策,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继续实行价格优惠,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组织好化肥总量平衡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运行协调工作,督促化肥流通企业做好供应工作。

三、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政策

为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因物价上涨而出现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孤儿共计95.1万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补贴3个月;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共计126.2万人,每人每月补助40元,补贴3个月;对大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计10.4万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补贴2个月,各大专院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补贴资金共计39641万元,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自治区对财政困难的盟市给予补助,各项补贴资金要尽快发放到位。

四、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使相对静止的救助标准变为动态的“水涨船高”式的救助标准。通过完善政策和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的不利影响,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五、规范粮食经营秩序

各地区要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查。今年秋粮收购期间,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坚决禁止和查处非法从事粮食收购的活动。对已经取得收购资格但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企业,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取得收购资格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活动的企业,需到收购业务所在地的旗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要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要依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最高库存量限定标准,设定企业授信额度。要及时掌握秋粮收购贷款发放进展情况,做到贷款发放与企业收购计划和实际进度协调一致,有效控制收购贷款风险。要加强贷款用途管控,严肃查处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粮食收购或向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

六、切实加强价格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制定价格应急预案,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年底之前,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供气、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要继续落实清理和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要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对已经确定的调价方案,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要继续加强对粮食、蔬菜、水果、食用植物油、肉、蛋、奶、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要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合谋涨价、恶意炒作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要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纳入价格监管范围,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

七、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和价格信息发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准确理解和把握1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稳定社会预期,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安定民心。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引导,有效防止人为恶性炒作行为。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那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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