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内政办发[2013]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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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总结“十五”以来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解决好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
自“九五”开始,按照国家各项教育工程的实施要求,我区陆续开展了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特别是进入“十五”以来,为适应全区撤乡并镇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针对日益显现出来的中小学生源相对不足、校均规模偏小、师生比偏大、办学资源分散浪费、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全区加大了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力度,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教师队伍配置逐步优化,办学效益和质量稳步提高,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涉及面广,各地情况差异大,工作不平衡,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2012年5月至7月,审计署对我区50个旗县(市、区)2006年以来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调查报告提出我区部分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减少过多过快,存在学校撤并不合理现象;寄宿制学校比重过大、学生寄宿生活条件不能及时跟上;就学交通工具管理不规范;停办学校校舍资产处置和管理不规范。这些问题导致部分学生上学路途变远、交通安全隐患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同时造成城镇学校班额过大,影响了农村牧区教育的健康发展。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应予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为认真贯彻《意见》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凡自2013年春季未动工的,一律停止撤并义务教育学校(含小学教学点)。各地区对“十五”以来所属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成绩,查找问题,凡是存在《意见》和审计报告中指出问题的,要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和工作时间表,按时完成整改。
二、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布局规划,规范今后布局调整工作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规划的主要责任在旗县(市、区)。各旗县(市、区)要按照《意见》要求,科学制定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首先要做好“十二五”后三年即2013至2015年布局规划,今后每五年制定一次。布局专项规划经所在盟市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统一上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未列入布局规划的学校原则上不予调整。有必要恢复已撤并学校或教学点的,由旗县(市、区)列入2013至2015年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同意恢复的,其校舍建设经费由旗县(市、区)、盟市和自治区三级承担。自治区教育督导机构要适时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是否制订专项规划、调整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嘎查村小学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进行专项督查。各旗县(市、区)要认真开展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好存在问题。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专项规划的协调、汇总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各盟市要于2013年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和专项规划报自治区教育厅,由自治区教育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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