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项目管道天然气工程管理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项目管道天然气工程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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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项目管道天然气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管道天然气推广使用发展迅速,新建住宅项目绝大部分均规划配置了管道天然气,但是在管道天然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管道天然气工程项目,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特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庭院工程的规划设计
规划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审批时,在规划热力、供水、供电等管网规划的同时,按照巴政办发[2009]67号文件的要求,对具备管道天然气接入条件的住宅项目,必须同步规划设计管道天然气工程的入户管网。
二、室内及庭院入户管网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主体施工图设计时,凡具备天然气接入条件的,必须同时委托设计管道天然气分项工程及庭院入户管网工程施工图设计,若委托的设计单位无管道天然气工程设计资质,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应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单独设计,施工图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管道天然气工程施工及工程质量监管
管道天然气工程作为建设项目的附属工程,建设单位应到质监部门进行备案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切实保证施工质量监督制度的落实。管道天然气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燃气管道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燃气施工相关合同,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天然气工程的全程监理工作。
四、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管道天然气工程(室内及室外入户管网)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与其它分项工程同步进行验收。竣工验收要有供气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气部门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五、加强燃气器具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全市范围内的燃气器具进行质量和气源适配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和气源适配性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检测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凡使用未经备案的燃气器具,供气单位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可不予通气。
六、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应尽快成立燃气管理办公室,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管理,加大对天然气市场执法管理力度,提高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气及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保证燃气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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