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文件精神,坚决预防我市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事故,确保全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消防安全,市政府决定从即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所有使用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情况集中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推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单位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此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治理行动由各级政府牵头,监察、建设、消防部门联合牵头组织实施,现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

组长:刘树森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副组长:陶淑兰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李树强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玉根市住建委主任

雍淑军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王义金市委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成员由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防火处王峰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事宜。

一、部门职责和治理范围

㈠部门职责:消防部门自2011年3月15日起,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对虽经督促但仍未整改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不得予以通过。建设部门要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认真查验进场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特别是燃烧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A级),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等。监察部门要监督已经审批同意但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在建工程,是否提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㈡治理范围:辖区内所有使用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工程,重点对设计、施工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对每个使用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设工程建立台账。同时,各专项检查组需对单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电气焊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消防器材、消防水源的设置情况,易燃压缩气体容器及施工材料的使用和保管情况,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自查及记录情况进行详细查看,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时间安排4月20日——5月20日。

三、方法措施

这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治理,坚持自查与抽查、明查与暗访、检查与整改、安全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地区要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重点,坚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辖区内所有使用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工程开展“拉网式”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按照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要求,决不留盲区、死角。检查过程中,各地联合检查组要严格坚持“三个一律”的强硬措施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即:对在建工程外墙保温材料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未取得合格检测报告以及用于民用建筑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予进场施工;在申请消防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时,未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的,一律不予受理;在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对外墙保温材料的施工安装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和备案抽查合格。各地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频率、次数,切实从源头杜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期间消防安全。

四、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认真汲取全国各地外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教训,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广泛进行动员,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保障治理行动措施落到实处,严防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㈡形成合力,依法监管。

各地监察、建设、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形成监管合力,依法进行监管。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关停力度,始终保持严惩违法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㈢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做好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宣贯工作,有针对性的对辖区使用外保温材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用工单位集中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的能力。各单位要联系当地新闻媒体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的施工单位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

㈣建立长效,标本兼治。

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参与协作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㈤明确专人,加强反馈。

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各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向各级媒体报送工作信息。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5月20日前向市消防支队上报工作总结和《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治理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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