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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名称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名称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
为了更好地体现保护与恢复城市湿地资源,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休闲游乐等方面所具有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经市政府同意,将“水系景观工程”名称规范为“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
从即日起,全市各类文件、规划、讲话、新闻报道、对外交流等重要材料中尽量使用“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少使用“水系景观工程”或其他名称。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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