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的通告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私搭乱建的通告

为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维护和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进行的下列建设行为,均属于私搭乱建,列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围:

(一)占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小区道路、住宅区绿地等公共场地,违法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二)在房屋四周、屋顶、阴阳(晒)台等处擅自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三)各类违法侵占公共场地、公共绿地等共用设施进行的种植蔬菜、花卉等苗木及饲养家禽家畜行为;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

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包括砖混房、彩钢板房、阳光板房、铁皮房、玻璃房、圈地的围栏(墙)、动物圈舍(笼)等。

二、已经建成的各类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和侵占公共场地种植的蔬菜花卉及各类苗木,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五日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和清理,恢复原状。逾期没有拆除和清理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三、对全市住宅小区内新建及已建成的私搭乱建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群众举报发现后,进行集中清理整治,依法实施拆除,不予补偿,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巡查义务,发现住宅小区内有私搭乱建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导、制止,并上报至各地区政府(管委会)。

五、在私搭乱建清理整治工作中,如发现有党员干部或市、区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唆使、参与、实施私搭乱建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对在查处私搭乱建违法行为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六、私搭乱建当事人如有妨碍、阻挠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倡议广大业主对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行为进行举报,对本次私搭乱建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监督。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昆区:政府热线5912345、2115895

青山区:政府热线3612345、5138360

东河区:政府热线4112345、4169977

九原区:政府热线6912345、2802698

稀土高新区:政府热线5156625、5124319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

市房产监察支队:5128616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