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政策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政策规定》的通知

包府发〔2014〕1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加快推进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13日

包头市加快推进包头境内

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

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十四届二次人代会议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加快推进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龙头带动”的总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包府发〔2013〕8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结合《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3〕54号)和《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3〕56号),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

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

(一)坚持“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保护投资参与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造林绿化者的合法权益,及时依法向造林绿化者颁发林权证。

(二)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社和个体造林大户参与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造林绿化,开展以生态林、商品林为主的造林绿化建设及综合开发等投资经营活动。

(三)鼓励支持相关区(旗)、稀土高新区在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建立育苗基地,商品林基地和企业原料林基地,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

(四)鼓励相关区(旗)、稀土高新区在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组织社会力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大力推广单位包片、投资投劳、认养冠名等义务植树尽责新模式,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

(五)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林业用地的经营权、使用权。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资本或条件。

(六)相关区(旗)、稀土高新区对投资参与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造林绿化的各类社会建设主体,在保证面积和成活率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置换同等绿化面积的荒山荒地使用权或者同等价格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享受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大青山南坡绿化步伐的决定》(包府发〔2012〕24号)中规定的相关政策优惠。

二、强化土地保障利用

(七)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的,按照《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包头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征收、收购。

(八)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相关区(旗)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土地征用或租用,征地费标准、租用期限和租地费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涉及地上物征拆的,按照《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九)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发展优质果品、经济林木和苗木花卉。

(十)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范围内的集体林地,由所在区(旗)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限期绿化,绿化后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归集体所有。

(十一)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所在区(旗)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顿。

(十二)相关区(旗)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探索土地资源利用新模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尝试利用土地级差地价置换土地解决工程用地问题。

(十三)对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由相关区(旗)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进行招商引资,按照土地一级开发的方式实施收储,进行综合开发。

(十四)对工程范围内因集体土地被征用,导致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按照《包头市被征地集体土地居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要求,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并且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政策(前8年每亩地160元,后8年每亩地90元)。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十五)争取中央、自治区投资和安排我市用于生态环境治理的各类专项资金时,重点向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倾斜。

(十六)市财政设立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包头境内G6高速、110国道、210国道、铁路沿线及六大城市出入口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旗县区给予补助。

(十七)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工程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采取“以植代育”方式绿化、进行优质苗木培育的企业和农户,给予补贴。

(十八)市,相关区(旗)及稀土高新区财政对2013年、2014年用于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的各类罚没款收入予以全额返还;对矿山类企业等建设项目交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等统筹用于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

(十九)允许采用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牧区草场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二十)相关区(旗)、稀土高新区对符合条件,用于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的企业及个人贷款项目,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四、优化服务环境

(二十一)相关区(旗)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相关工作,简化立项、招投标等审批手续,对本级、本部门权限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最短时间内办结完成。需要上级部门办理的,要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办理,尽快解决。

(二十二)各类金融机构要设立独立的造林绿化企业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压缩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要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十三)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涉及市,区(旗)、稀土高新区权属以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单位收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十四)相关区(旗)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确保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及铁路沿线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工程顺利实施、按时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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