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境内G6高速、110国道、210国道、铁路沿线及六大城市出入口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境内G6高速、110国道、210国道、铁路沿线及六大城市出入口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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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境内G6高速、110国道、210国道、铁路沿线及六大城市出入口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9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境内G6高速、110国道、210国道、铁路沿线及六大城市出入口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4年4月16日
包头境内G6高速、110国道、
210国道、铁路沿线及六大城市出入口
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包头境内G6高速、110国道、210国道、铁路沿线及六大城市出入口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和其它途径筹集的,专项用于包头境内G6高速、110国道、210国道、铁路沿线及六大城市出入口的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在包头境内G6高速、110国道、210国道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和包头市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领导小组的共同领导下,各相关旗县区配合市财政局、林业局、城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监察局、金融办等部门共同做好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态治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遵循“多方筹集、以奖代补、专账管理、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生态治理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中央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
(三)综合治理区内用于专项治理的土地出让收益资金;
(四)出让搬迁改造区内国有资产增值收益;
(五)利用融资平台融入的资金;
(六)市场化、社会化投入资金。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六条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本着“渠道不乱、优势互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下达到相关旗区捆绑用于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第七条平台融入资金根据各旗区任务总量及工作需要进行分配。
第八条市本级安排的生态专项治理资金按照“以奖代补”形式补助旗区或项目实施部门。根据任务总量、完成进度、旗区资金到位情况、成活率及实施效果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具体办法如下:
(一)任务总量因素:
任务总量因素按分配资金总量的0.5确定,根据各旗区所承担生态绿化工程总量(种植面积)占全市生态工程绿化总量(种植面积)的比重计算补助资金额。
(二)完成进度因素:
完成进度因素系数按分配资金总量的0.2确定。根据各旗区在预定工程期内完成任务的平均进度数为基数,低于基数按比例扣减资金,高于基数相应做为同比奖励资金。
(三)资金到位因素:
资金到位因素系数按分配资金总量的0.1确定。根据各旗区筹集到的各类资金平均到位率作为基数,低于基数按比例扣减,高于基数予以相应同比奖励。
(四)成活率因素:
成活率系数按分配资金总量的0.1确定。成活率按相关技术标准确定,低于技术标准要求的按比例扣减,高于技术标准要求的予以相应同比奖励。
(五)实施效果及综合测评因素:
实施效果及综合测评因素系数按分配资金总量的0.1确定。实施效果及综合测评因素由包头境内G6高速、110国道、210国道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和包头市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及日常监督考评结果对各旗区给予评分,按评分的先后次序分一、二、三等奖。
第九条资金拨付由旗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包头境内G6高速、110国道、210国道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包头市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测算提出分配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生态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相关旗区财政要开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户”,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中央、自治区相关部门专项补助资金,部门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同时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平台融入资金按照《包头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遵循“统贷分还、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化、社会化资金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使用资金的有关合同协议,通过市场化操作手段,合理引进社会资金,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治理。
第十四条生态治理专项资金遵循成本控制、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主要支出包括:
(一)土地租用、土地征用、依法拆迁、沿线整治美化开支;
(二)绿化区域专项勘察、测量、规划设计等前期支出;
(三)供水、绿化、土地平整等建设支出;
(四)其他经批准的与生态治理专项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负责,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生态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建立和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合同制、工程项目监理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等。
第十七条生态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挤占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市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督;
(二)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查,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生态治理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项目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使用建设资金;
(二)是否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三)是否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四)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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