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工作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工作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2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工作方案(2013—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7日

包头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工作方案

(2013—201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全面推进扶贫攻坚工程,推动贫困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加快贫困农牧民增收致富步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7年)》(内政办发〔2013〕1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以省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旗县——固阳县为重点,在我市贫困地区实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为确保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和《包头市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实施方案(2013—2017年)》(包党办发〔2013〕12号)为指导,以扶贫富民为出发点,以财政扶贫资金扶持为主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以扶贫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切实解决农牧民担保难、贷款难问题,放大扶贫资金效益,做大做强扶贫特色优势产业,推动贫困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加快贫困农牧民增收致富步伐。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从根本上解决农牧民贷款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到2017年实现户有1个致富品种、嘎查村有1个致富项目、乡镇苏木有1个特色产业、旗县区有2个以上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带动的支柱产业。基本构建起覆盖全市的扶贫主导产业体系,成为自治区重要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

(二)主要任务

1.按照“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的要求,建成40个左右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的扶贫产业示范基地。

2.培育发展壮大30家农牧业企业、120家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保证每个贫困嘎查村有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民发展特色产业。

3.按照“企业+基地+贫困户”和“合作社+贫困户”等模式,在龙头企业、合作社与贫困户之间逐步建立起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体系和风险共担、利盈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使贫困户由龙头企业带动辐射和加入合作社的比例达到70%以上。

4.贫困户人均从扶贫产业化经营中得到的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占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

三、扶持范围、期限和对象

从2013年开始,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在我市贫困地区实施,实施期为五年(2013—2017年)。

金融扶贫富民工程主要支持贫困嘎查村有生产能力的农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扶贫互助组织)、扶贫龙头企业和对贫困农牧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农牧业龙头企业。重点扶持乳、肉、薯、菜、瓜果、饲草、粮油、药材、旅游与民族用品等九大扶贫产业以及能够安置大量贫困农牧民就业的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

四、扶持方式

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通过发放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和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两个专门信贷产品的方式实施,其中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原则上占当年金融扶贫富民贷款总额的70%左右。具体贷款程序按照农业银行《金融扶贫富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

1.主要用途:用于农牧民生产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主要包括:

(1)从事种植、养殖、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2)从事运输、多种经营、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产业链带动下的农牧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

2.贷款金额:单户贷款起点1000元,最高额度5万元(含),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最高300万元(含)。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并可随借随还、周转使用。

(二)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

1.主要贷款对象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扶贫互助组织)、扶贫龙头企业和对贫困农牧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农牧业龙头企业。

2.贷款额度主要根据贷款对象提供抵押担保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最高额度为5000万元。

3.贷款期限比照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并按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确定。

五、运行模式

2013—2017年自治区每年给固阳县注入财政扶贫资金1000万元,到2017年达到5000万元,作为“金融扶贫富民贷款”担保补偿金本金;其他旗县区根据工作需要及财力实际情况,安排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作为“金融扶贫富民贷款”担保补偿金本金;市本级根据旗县区工作开展情况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补助。相关旗县区扶贫、财政部门将“金融扶贫富民贷款”担保补偿金存入农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农业银行签署担保补偿协议。

农业银行按照担保补偿金总额的10倍左右放大贷款额度,即第一年度投放专项贷款1亿元,每年增加1亿元,到2017年达到5亿元。贷款利率由旗县区金融分支机构根据自身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因素,在自身承受能力范围内实行最优惠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最高不超过40%。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金融扶贫富民贷款”由财政扶贫资金贴息。其中:“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贷款年贴息率5%;“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原则上按照辐射和带动贫困农牧户的比例给予贴息,贷款年贴息率3%。贴息期与贷款期一致。

“金融扶贫富民贷款”采取间接贴息方式。农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向贷款户正常收取利息,扶贫资金按年向贷款户补贴利息。贴息资金项目经旗县区扶贫办汇总核实,经旗县区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具体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财政贴息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金融扶贫富民贷款”形成的贷款本息损失,由相关旗县区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金融机构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由担保补偿金进行补偿。担保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担保补偿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由扶贫、财政、宣传、相关金融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包头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协调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包头市扶贫办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要求相关旗县区比照建立相应组织。

(二)明确职责分工

本着“旗县区主导、市协调、部门支持”的原则,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财政部门负责担保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负责扶贫产业规划和贷款项目推荐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贴息项目的审核,确保扶贫贴息资金合理、规范、有序使用;金融机构负责扶贫信贷的营销和贷后管理,管控好信贷风险,确保扶贫贴息信贷资金真正用于支持“三农”,让贫困农牧民受益。

(三)做好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负责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充分激发和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参与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了解政策,分析政策,吃透政策,统一口径,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形式进村入户宣传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的相关政策、措施、对象、重点、时限、程序等,确保政策措施家喻户晓。

(四)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金融扶贫工作责任制度。扶贫、财政、旗县区政府、银行、企业或合作社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深度合作。

2.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以村为单位,成立村级信用小组,由村信用小组对审议通过申请资金的合作社及农户,在公示平台公示申请资金及农户信息,接受群众监督;贷款发放后,公示合作社和农户的贷款信息,包括发放日期、金额、归还日期等,定期更新,共同推进诚信建设。对于诚实守信,按期还款的用款人,优先考虑续贷或增加贷款额度,对于恶意拖欠资金,形成不良记录的合作社或农户,在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明确不受理次年的贷款申请。

3.探索引入金融扶贫富民工程专属保险产品,防范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事故等引发的贷款风险。

(五)强化监督检查

市政府将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纳入相关地区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当地党政部门、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沟通,以便及时妥善应对。同时,要总结反馈典型经验与做法,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六)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贷款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坚决如数清贷,并依法追究责任。对能认真履行还款责任,诚信意识高,较为典型的农户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贯彻落实此项工作措施得力,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做出积极贡献的部门、个人将给予表彰;对阻碍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或由于工作不力而影响金融富民工程实施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将追究责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