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赤政字〔2014〕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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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条例和规定,我市决定对市、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工程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一)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旧城区改造项目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即可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
1.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或拟批准初步意见;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意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合格。
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建设单位可申请提前开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介入监管。
(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旧城区改造项目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需要进行地基处理后确定地基承载力的地基处理工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即可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介入监管:
1.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或拟批准初步意见;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意见;
3.地基处理施工图设计文件;
4.建设单位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属于(一)范围的民营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招标,经建设单位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时间,可适当缩短。
二、调整工程建设管理权限,强化分级管理职责
(一)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市直属国有建设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其余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二)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本级投资并组织实施的和跨行政区域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其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三)园区建设项目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四)坐落在各旗县和元宝山区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五)拟在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城市规划区内和跨行政区域建设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后,再由市和旗县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城市规划区内依附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的供水、供热、燃气等管线的监督管理应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同步监管,监督管理工作由审批该城市道路桥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附已建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的供水、供热、燃气等管线的监督管理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房屋建筑工程规划用地界限以内为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管理。
(八)特殊情况及其它未尽事宜,由相关旗县区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三、调整市政公用行业行政审批权限,提高管理工作效能
(一)全市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和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及瓶组气化站、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许可由经营所在地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管道燃气企业停止供气、更换气种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燃气经营企业(含瓶组气化站)停止供气、更换气种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由所在地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城市规划区内及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供热经营许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它乡、镇和园区的供热经营许可由经营所在地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城市林木砍伐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由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三区(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由市规划局依法审批,其他旗县由属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五)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喀旗和美工贸园区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元宝山区及各旗县(喀旗和美工贸园区除外)的排水许可证审批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一)凡建设程序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审批审查事项,各职能部门一律即时受理,限时办结。
(二)加强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动态,协助建设单位解决好影响建设进程的各类问题。
(三)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建设。
(四)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切实发挥监管职能,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合格、安全达标。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效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赤政字〔2012〕124号)同时废止。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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