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组织制定的《赤峰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9月27日
赤峰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赤峰市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
为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全面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近年来,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逐年提高,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全面展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稳步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迈出重要步伐。但我市绿色建筑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全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有效体制机制尚未形成。
目前,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因此,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绿色、生态、环保、低碳为指导理念,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改善建筑舒适性为目的,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全过程的监管,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调控、市场推动
加大政府调控力度,综合运用价格、财税和金融等经济手段,扩大绿色建筑市场需求。以政策、规划和标准等措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因地制宜、有序发展
充分考虑各地区气候条件、建筑特点以及文化习俗,开发适合各地区的绿色建筑,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实现建筑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达到以点带面、有序发展的目的。
(三)坚持政策引导、规范约束
在起步初期,以政策引导为主,调动各方发展绿色建筑的积极性,加快标准、标识等制度建设,完善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率。
(四)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带动
结合我市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有计划地推出示范项目,合理控制绿色建筑的发展规模。积极推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尽快建成一批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绿色建筑,逐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四、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市重点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适当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自2014年起,新批新区建设项目要全部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到“十二五”期末,各旗县区至少有5个以上单体建筑和3个以上居住小区建筑项目建设绿色建筑。到2020年,全市争取建设1-3个绿色生态城区和1-2个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30%。
五、实施范围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
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新建的政府投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二)大型公共建筑
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新建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三)保障性住房
从2014年起,全市所有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均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设计、建设,至少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也可向更高星级发展。
(四)其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将每年自治区下达的绿色建筑量化指标分解到各旗县区。各地区在完成绿色建筑指标的基础上,制定其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计划,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建筑,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发展规模。
(五)既有建筑
鼓励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率先进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逐步建立健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标准和市场机制。
六、组织实施
(一)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发展绿色建筑的推进力度,建立自愿性标识和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凡属我市强制推行绿色建筑范围内的项目必须率先执行评价标准,积极引导和鼓励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非强制推行的项目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逐步过渡到所有新建建筑均自愿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良好局面,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二)启动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区已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等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对批准的绿色建筑生态城区按国家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发展情况,确定松山区和新城区为建设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分别由松山区人民政府和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实现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
(三)积极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发展绿色建筑
在小城镇、农村地区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光热利用等适用技术和产品应用,加紧研究适合小城镇、农村地区建设的绿色建筑技术。按照国家住建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指标(试行)》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争创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建设,形成成功经验和模式,逐步在全市乡镇中推广。
(四)推广绿色建筑相关技术
大力推广采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推广太阳能应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和隔音隔热等成熟技术,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节水器具等。我市要以绿色建筑为突破口,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开发建设单位采用一体化技术,及时总结经验,为今后逐步推广一体化技术打基础。
(五)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力度
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隔热隔音、轻质高强和利废环保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落后的建筑材料、产品和技术。加大高强钢筋、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等绿色建材推广力度,加快发展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和湖河淤泥等为原料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努力推进建筑部品体系标准化、工厂化生产进程,最大限度地实现节能节材。
(六)积极开展绿色施工
以创建节约型工地为目标,强化建筑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四节一环保”。认真执行绿色施工标准,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及管理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施工工艺和材料,强化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全面提升建筑业施工管理整体水平。
(七)大力推行绿色物业
为配合绿色建筑运营标识,加快物业管理由传统物业管理模式向绿色物业管理模式转变。对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由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用能运行管理;对物业管理人员提出专业要求,对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要点、操作规程提出规范要求,以实现降低大型公共建筑维护成本目标。物业服务收费可适当提高比例。
(八)加快绿色建筑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大专院校和建筑设计等科研机构组建绿色建筑咨询和研发机构,建立绿色建筑从业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对绿色建筑的现行政策、标准、新技术进行宣贯,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评价和物业等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扩大我市绿色建筑人才规模和人才储备。
七、推进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并将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到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确保绿色建筑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发展绿色建筑的统一部署,负责编制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做好辖区内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建筑项目立项审批、备案等工作中明确提出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设置的绿色建筑专篇组织评审,将绿色建筑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
⒊市规划局负责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绿色建筑项目的用地规划要点、方案审批等工作中明确提出绿色建筑要求。
⒋市住建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监督、管理、评审、验收和配套能力建设等工作,组织做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
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严把关口控制
为保证强制和自愿实施绿色建筑项目能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要做好规划、立项和审图“三个环节”控制。
⒈规划部门要把好规划关口。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意见时,应依据总体规划要求,明确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对绿色建筑规划文件进行审批,规划建设项目要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
⒉发改部门要把好立项关口。发改部门要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中设置的绿色建筑专篇进行评估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⒊住建部门要把好审图关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部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审查合格书和施工许可证。
(三)强化监督管理
在绿色建筑具体实施过程中,重点加强设计、施工、运营“三个阶段”的管理工作。
⒈设计阶段。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中应设有绿色建筑专篇并确定级别,按照承诺条款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⒉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经市绿色建筑专家组评审认可后方可实施;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监部门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对达不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
⒊运营阶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在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凡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必须完成运营评价标识,否则不能享受各级相关的奖励政策,坚决杜绝“只做设计评价标识不做运营评价标识”的行为。
(四)完善激励政策
为推动绿色建筑快速发展,国家对获得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给予45元/㎡、80元/㎡奖励资金。自治区对获得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给予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50%、70%、100%的激励政策。市级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入选或推荐上报;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资质升级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相关企业及人员在招投标时给予适当加分。市本级和各地区应积极探索有效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激发全社会参与建设绿色建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开展经常性宣传活动,全面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群众对绿色建筑认识,使绿色建筑深入人心,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局面。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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