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自治区2013年启动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工程以来,市委、市政府适时提出了“收缩转移,集中安置”战略部署,积极稳妥地实施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搬迁工程,对持续改善生态脆弱地区基础设施和农牧业生活条件,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步伐,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项目区设计不够科学合理,与区域性规划结合不够紧密;二是整合配套产业项目落实不到位,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不能如期达到基本要求;三是项目管理不规范,部分项目区责任主体不明确,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程序执行不够严格;四是项目进展不平衡,个别旗县区没有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进度安排落实项目或组织施工,对全市生态移民项目的整体验收产生直接影响。五是个别旗县区没有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项。

为进一步推动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工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规划》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搬迁范围和搬迁人口

(一)尽量采取以自然村组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避免“搬富不搬穷”,坚决禁止“原地推倒重建”。

(二)迁出区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转移安置的紧迫性、难易程度、基础条件等各方面因素,合理制定各年度转移安置任务和批次,认真做好现场踏查和评估论证,突出难点重点,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三)迁入区的选址要符合自治区有关农村牧区发展的重大决策,与旗县区全域规划、重点城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相衔接,努力把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工程与“十个全覆盖”结合起来,与实施“收缩转移”战略结合起来,与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牧区新型社区建设结合起来,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结合起来。迁入区选址及建设内容应按环保、住建、规划、水资源管理等部门要求,合法履行程序并获准实施。

(四)采取以自然村组为单元整体搬迁方式的,必须为扶贫部门在册的贫困村组的全部人口;采取“分批次”方式迁出的,搬迁人口必须是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人口。旗县区农工部要会同扶贫部门对纳入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项目区的贫困人口状况进行核实,确保搬迁人口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

二、规范项目实施程序

(一)立项和审批

1.项目申请报告。由旗县区农工部组织符合条件且有搬迁意愿的苏木乡镇、嘎查村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征询发改、财政、农牧业、扶贫等部门意见后,向市委农工部提出项目申请。市委农工部根据旗县区项目申请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查,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任务和现场踏查情况,研究确定项目区并批准立项。

2.项目实施方案。旗县区接到市里的项目区批复计划后,应由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规划设计机构,编制《旗县区年度生态移民实施方案》和《项目区实施方案》,对建设内容和控制标准进行合理设计。市委农工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旗县区年度生态移民实施方案》和《项目区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并提出意见建议。

3.项目批复。市委农工部按照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工程规划期各年度任务和项目申报具体要求,根据《旗县区年度生态移民实施方案》和《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赤峰市生态移民扶贫工程年度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报自治区审批,批复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旗县区实施。

4.旗县区申请的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易地移民搬迁项目,按发改部门相关申报要求进行。

(二)实施和变更

《旗县区年度生态移民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报自治区备案,《项目区实施方案》由市委农工部进行批复,未经批复的项目区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旗县区和项目区生态移民扶贫实施方案批复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必需调整的,由旗县区农工部会同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委农工部提出申请,市委农工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自治区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招标

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认真按建设部门制定的工程招投标程序组织进行招投标工作。采用自建方式的,必须按照招投标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相关要求,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的前提下,由移民户与施工单位签订独立建房合同后方可施工。

(四)工程监理

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必须选择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采用自建方式的,由项目区所在苏木乡镇指派专人与移民户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共同组成工程质量监督委员会,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现场安全。

(五)工期与进度

年度实施方案工期为12个月,即从自治区批复之日算起。工程进度实行季报告制度,旗县区要按季度将工程进度上报市委农工部。

(六)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实行三级验收,项目完工后,由旗县区自验,编制自验报告,向市委农工部提出验收申请;市委农工部接到旗县区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由市委农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向自治区呈报全市生态移民扶贫工程项目年度自验报告,并接受自治区抽验。

对验收等次良好以上项目区比例达到70%以上的旗县区,下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予以优先考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或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延缓或停止安排所在旗县区下年度生态移民项目,对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三、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一)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对相关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资金进行整合,统筹用于移民住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对于整合及配套资金不能与自治区直接投入持平的旗县区,核减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搬迁指标;对于整合及配套资金高于自治区直接投入2倍以上的旗县区给予政策鼓励。

(二)对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给予必要支持。自治区明确要求,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直接投入生态移民扶贫项目资金的1%-3%匹配项目前期费及工作经费,用于现场勘查,方案编制,组织招标检查验收等方面的经费开支,并根据该项工作的落实力度分配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项目指标任务。

(三)充分考虑群众住房意愿和承受能力。从各项目区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移民的承受能力,以移民自愿为前提,住房建设资金自筹比例可突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规划》中确定的5%的比例。尊重鳏寡户、特困户等特殊群体移民意愿,适当降低移民住房建设面积,保障特殊群体能够享受到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搬迁的政策。

四、强化资金管理

(一)坚持“依据方案、核定总量、旗县为主、包干使用”的原则,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5号)精神,加强资金调配和使用管理,做到任务、资金、职权、责任同时落实到旗县区。

(二)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实行旗县区财政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由旗县区财政在预留15%的验收保障金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实行报帐制管理。

(三)严格资金使用性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全部专项用于搬迁农牧民住房补贴。项目区移民住房全部竣工后,由旗县区以上审计部门对自治区生态移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态移民扶贫项目管理,做到职责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市委农工部要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牧业局、扶贫办等部门定期对生态移民扶贫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通报督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旗县区是移民扶贫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领导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生态移民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旗县区农工部要会同当地发改、财政、农牧业、扶贫等部门组织落实上级生态移民扶贫工程的重要决策,统筹解决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申报、组织推进、资金管理、督促检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区所在苏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移民项目的实施,建立健全工作保障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妥善安置移民生产生活,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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