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赤政办字[2013]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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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5月21日
赤峰市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发展模式和创建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以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核心,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手段,因地制宜,积极推广绿色建筑,逐步建立从土地供应、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到运营使用全过程的绿色建筑项目监管机制。
二、目标任务
从2013年开始,各旗县区每年至少确定1个项目在前期可研设计阶段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到“十二五”期末,各旗县区至少有5个以上单体建筑和3个以上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建成绿色建筑。
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项目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新批新区建设项目要全部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努力建设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绿色建筑群和城镇。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赤峰市发展绿色建筑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于文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孟和巴特尔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子林市住建委主任
成员:刘济朋市发改委副主任、对外开放办主任
张珉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颖达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费景发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占亚市水利局副局长
于国军市住建委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主任高子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绿色建筑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起草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文件及绿色建筑项目确认、项目督查、业务指导、协调管理等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住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计划安排、监督管理、评审、总体验收和配套能力建设等工作;组织做好技术推广、培训教育和舆论宣传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在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备案等工作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对具备条件的项目给予立项审批。
(三)市财政局负责依据有关文件要求,管理和监督绿色建筑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负责对政府投资类绿色建筑项目投资进行评审。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绿色建筑项目土地利用规划等工作。
(五)市规划局负责在绿色建筑项目用地规划要点、方案审批等工作中明确提出绿色建筑要求。
(六)市水利局负责按照相关法规和绿色建筑要求,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土地出让、立项和规划
(一)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时,应将绿色建筑有关条件列为建筑单位的建设承诺条款。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中设有绿色建筑专篇,并确定级别,发改部门负责对此进行评估审查。
(三)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意见时,应依据承诺,明确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并对绿色建筑规划文件进行审批。
(四)规划编制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相应标准及规划,进行编制项目规划方案,规划方案中应有绿色建筑专篇。
五、设计与审查
(一)建设单位应通过旗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绿标办,由自治区绿标办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估、技术咨询和项目指导服务。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诺条款,依据绿色建筑规划、标准及专家组意见委托勘察、设计。
(三)设计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规划、标准及绿色建筑专家意见进行规划、建筑、园林等方面设计,设计文件中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四)图纸审查机构应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部分进行初审,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后,由建设单位通过旗县区、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绿标办进行评审。
(五)自治区绿标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绿色建筑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对符合绿色建筑要求和标准的项目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住建厅列入绿色建筑项目库管理,由市住建委及各旗县区住建局进行绿色建筑项目备案。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施工与验收
(一)绿色建筑项目招标阶段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施工专篇。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应包括“四节一环保”、施工管理及临时用地保护等内容,并经绿色建筑专家组评审认可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制定绿色建筑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严格抓好落实。
(四)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如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且变更内容涉及绿色建筑评价的,需由绿色建筑专家评审组对变更进行重新评估,通过评估后方可实施。
(六)已在自治区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绿色建筑项目,自治区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专家评审组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前,要进行绿色建筑施工验收备案,由市住建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绿色建筑评价,达标后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七、运营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二)绿色建筑物业服务单位应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相应制定环保管理制度。
(三)绿色建筑物业服务单位应设置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实行能源管理责任制,重点工作及岗位应设置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四)物业管理部门要对绿色建筑物业服务单位工作执行情况从严进行监督和管理。
八、项目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由旗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按星级组织专家评价组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对符合标准的项目颁发“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证书”,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激励政策。
九、服务与咨询
(一)我市成立绿色建筑专家组,受自治区绿标办委托主要负责规划前一星级绿色建筑方案指导、规划后预案、建筑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评价及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并负责对拟申报二星、三星级的绿色建筑项目进行初审。
(二)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行政管理等部门人员进行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方面组织培训,提高绿色建筑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激励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对获得二星、三星级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奖励,按建筑面积进行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m2,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m2。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内政发〔2012〕21号)规定,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100%,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70%,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50%。
(三)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活动中,将优先考虑或优先推荐上报;在企业资质年检、资质升级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相关企业及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给予适当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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