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流域都思兔河及黄甫川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规划占地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流域都思兔河及黄甫川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规划占地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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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流域都思兔河及黄甫川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规划占地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府发〔2014〕4号
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黄河流域都思兔河及黄甫川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规划占地区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13年10月8日起,在都思兔河及黄甫川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规划占地区内,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严禁植树和建设温室大棚、畜禽圈厩及开挖坑塘等。对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控制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规划占地区的人口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不超过本地区2013年水平;人口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现行政策控制,增长率不超过本地区2013年水平。迁入人口必须经工程所在旗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依法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三、公路、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在规划建设项目时,要避开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规划占地范围,无法避开并对该工程有影响的,应与工程所在旗人民政府及该工程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协商处理。
四、移民单位和个人要以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大局为重,按照施工需要及时组织搬迁。
五、河道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与所在旗、苏木乡镇、嘎查村及村民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在服务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依法依规逐级向上反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工程建设。
六、准格尔旗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河道治理工程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使其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的关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同时,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强行在上述区域内迁入人口和乱占、乱建、擅自开发土地等行为。
七、准格尔旗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告要求及时发布通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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