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公用建筑购置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公用建筑购置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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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公用建筑购置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12〕3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公用建筑购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鄂尔多斯市公用建筑购置方案
为规范公用建筑购置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使用单位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公用建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用于办公、保障性住房、公益事业等用途所需购置的场所。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市存量房较多的实际,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根据城市功能布局,科学划定公用建筑购置范围;依据公用建筑用途,合理确定公用建筑购置规模;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及价格;完善支付、监督及审计体系,保障开发单位及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从而建立多元化的公用建筑来源,切实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用建筑的购置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向社会征集供应商。
坚持合规合法原则。公用建筑购置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合理控制购置规模和购置成本。
坚持适时实用原则。所购置公用建筑必须能够满足使用单位的工作需要,杜绝公共资源浪费。
三、组织形式
成立鄂尔多斯市公用建筑购置领导小组,负责对公用建筑购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付万惠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张占林担任,成员为:
李少东市监察局局长
韩昀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闫凤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包生荣市财政局局长
杨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苏和市审计局局长
赵敏市房产事业管理局局长
王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规模审核组、成本核算组、资金保障组、监督检查组4个专项工作组,负责承担相关工作:
1.办公室。设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公用建筑购置工作。
2.规模审核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公用建筑购置规模进行审核。
3.成本核算组。设在市审计局,负责协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事业管理局局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对购置公用建筑成本进行核算。
4.资金保障组。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购置资金。
5.监督检查组。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对购置公用建筑工作进行全程监察。
四、购置程序
(一)由拟使用单位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购置申请,主要包括:购置的必要性、所需规模(附测算依据)、使用功能及技术要求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考虑使用单位需求,提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购置规模进行审核。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购置规模提出购置方案,报购置领导小组。经购置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购置方案进行审批。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购置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
(四)对符合购置条件的公用建筑,由成本核算组测算平均成本价格,并在此基础上考虑5%-10%的利润确定购置预算价。资金保障组依据购置预算价确定付款方式。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本核算组测算的购置预算价及付款方式提交购置领导小组进行确认。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购置领导小组确认的各项购置条件,依法按照公共交易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标通知书,负责与供应商签订购置合同,各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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