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4〕5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鄂尔多斯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

(2014—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扶贫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扶贫开发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为统领,以扶贫富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风险补偿资金为杠杆,以创新扶贫体制机制为保障,通过与金融机构联手合作,做大扶贫开发资金总量,切实解决广大农村牧区和农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加快推进全市贫困地区和贫困农牧民的脱贫致富步伐。

二、实施期限及范围

从2014年起至2017年,以全市贫困嘎查村为重点(杭锦旗贫困嘎查村除外),启动实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

三、合作单位

2014年,确定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下称市农行)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合作金融机构。从2015年开始,鼓励和支持其它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并执行相同的合作政策。

四、支持对象

支持重点为贫困嘎查村有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农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自主创业贫困农牧民,以及吸纳贫困农牧民就业、带动农牧民脱贫致富的实体。主要支持农村牧区棚圈、围栏、水浇地等基础设施建设,肉牛、肉羊、生猪、家禽、瓜果蔬菜和林沙等扶贫产业培育,以及扶持发展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手工艺品加工制作等自主创业项目。

五、资金来源及投资规模

从2014年起,市财政连续4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的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市农行等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比例,放大信贷投放规模,并逐年递增。市财政4年累计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不低于1.6亿元,市农行等合作金融机构4年累计投放贷款不低于16亿元。其中,2014年市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285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1100万元,市农行等合作金融机构投放扶贫专项贷款2.85亿元。(详见附件1)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和贴息资金专户,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将每年的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直接拨入合作金融机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六、支持产品

合作金融机构结合业务实际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开发专门信贷产品,主要包括“富农贷”(农牧户贷)和“强农贷”(产业贷)两个产品,分别用于支持个人类和法人类客户,其中“富农贷”发放规模不低于当年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总额的70%;“强农贷”发放规模不高于当年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总额的30%。

(一)“富农贷”

1.贷款对象及用途。用于支持贫困农牧户发展生产,以及扶持具有带动贫困农牧户发展能力、愿意为贫困农牧户提供贷款担保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主进行规模化生产经营。主要包括:

(1)从事农牧林渔等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2)从事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包括购买、加工、销售生产经营物资,承包、租赁土地,修建、购买、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等。

2.贷款额度。单户贷款起点1000元,最高额度10万元(含),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最高300万元(含)。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贷款对象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对回收周期较长的养殖业、林业、果业等,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可随借随还、周转使用。

4.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担保、抵押和质押。对不能提供抵质押的贫困农牧户,可采取富裕户带贫困户的联保模式(如“三带一”“五带二”等联保模式)或“合作社+农牧户”等形式提供担保。

5.结息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贷款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年进行分期还款。

(二)“强农贷”

1.贷款对象。吸纳带动贫困农牧户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扶贫互助组织)、自主创业的贫困农牧民以及吸纳贫困农牧民就业、带动农牧民脱贫致富的实体。

2.贷款额度。主要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高额度500万元(含)。

3.贷款期限。比照“富农贷”执行。

4.担保方式。以抵押、质押为主(抵质押物所属区域不限)。

5.结息和还款方式。采用按约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付息的方式。

七、贷款利率

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年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

八、贷款贴息

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由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予以贴息,其中“富农贷”年贴息率为6%,“强农贷”年贴息率为4%,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贴息方式采取“先收后贴”的间接贴息方式,即市农行等合作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贷款户收取贷款利息,每年按要求定期汇总贷款户的付息信息,经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审核,联合行文上报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审定后将贴息资金经合作金融机构直接补贴到贷款户账户。

九、风险补偿管理

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形成的贷款本息损失,经积极催收无效的,从风险补偿资金中补偿。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风险补偿激励和退出机制,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市农行等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每年按期完成足额放贷计划任务、并有效化解风险的旗区,采取以奖代投方式逐年增加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对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超过3%的旗区,暂停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业务,并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以内,并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业务。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旗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扶贫、财政、审计、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扶贫专项资金,以及做好贷款发放、贴息、回收、补偿等各个环节工作。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合作金融机构要定期召开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推进会,研究解决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职责分工。本着“旗区主体、市级监管、部门支持”的原则,旗区承担实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的主体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各旗区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嘎查村“两委”班子的作用,结合农区、牧区、沙区、丘陵沟壑区、干旱硬梁区等不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项目嘎查村,组建互助联保小组,采取整村推进模式,推进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确保实现嘎查村贫困农牧民全覆盖。

(三)健全管理制度。市农行等合作金融机构要本着利民、便民、惠民的原则,制定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办法;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要尽快制定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要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各旗区也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与当地农业银行等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四)建立考核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将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列入市对旗区的考核范围,明确考核目标,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建立督事、评绩、考人“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真正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

附件:1.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分年度概算表

2.“富农贷”贷款流程图

3.“强农贷”贷款流程图

鄂府办发53号附件.doc

http://ordos.nmgzfgb.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4/09/12/201409121458186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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