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呼政办字〔2015〕1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并从源头上防范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蔓延的势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月30日

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

(试行)

第一章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动态巡查防范监管作用,切实落实“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范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对所属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动态巡回检查,并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巡查台帐、巡查日志,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是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局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具体负责动态巡查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执法监察人员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要及时报告有处罚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第五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为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创造必要的条件,人员编制应当符合巡查任务需要,配备专业的巡查车辆、通讯工具、取证工具、测量工具等装备,同时在人员、经费和补贴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章动态巡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动态巡查区域等级划分如下:

(一)一级巡查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城乡结合部,铁路、公路干线两侧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区。

(二)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政府所在地周围,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矿业活动较多的地区。

(三)三级巡查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动态巡查工作。

(二)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动态巡查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跨旗县区的互查活动。

(四)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抽查。

(五)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奖惩。

(六)对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动态巡查的整体情况进行考评。

第八条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巡查工作。

(二)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二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三)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巡查情况和效果实行考评、奖惩。

(四)对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一)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

(二)对一、二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三)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动态巡查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动态巡查

第十条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当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明确划分责任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划定的巡查区域要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将划分好的责任区及确定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报市局执法监察科备案。

第十一条执法监察人员必须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动态巡查工作要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巡查周期要以及时发现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

为为标准。一级巡查区域一般每10日巡查一遍,二级巡查区域一般每20日巡查一遍,三级巡查区域一般每30日巡查一遍。

市国土资源局对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的辖区进行抽查,一级巡查区域一般每3个月不少于一次抽查,二级巡查区域一般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抽查,三级巡查区域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巡查情况记录和巡查人员。如发现违法行为,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巡查主要责任人员对巡查责任区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巡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解决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执法监察人员开展巡查不少于两人,检查和制止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轻微,且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改正。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将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并制作完成《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报送主要责任人员。

对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

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勘测,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制作完成《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经主要责任人员审核,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应载明:

(一)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

(三)执法监察人员采取的制止措施;

(四)执法监察人员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对巡查中发现并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是年度评先、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动态巡查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等级,实行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的,记10分。未划分巡查区域等级,或未实行分片包干,责任未落实到人的,扣5分。

(二)按照规定的巡查频率进行全面巡查、重点巡查和抽查,并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10分。未按规定的频率进行巡查,或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未加大巡查频率的,扣5分。

(三)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全面的,记5分。未建立巡查台帐的,扣5分;台帐登记内容不全面的,扣2.5分。

(四)能够及时发现、制止发生的违法行为,没有形成违法案件的,记20分。在一级巡查区域10天内、二级巡查区域20天内、三级巡查区域30天内发现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制止,但没有形成违法案件的,每件扣1分;已形成违法案件,没有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每件扣1.5分;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形成违法案件的,每件扣2分。

(五)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的,记2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六)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100%的,记20分。已经结案但超越法定期限的,每件扣0.5分;没有结案属处罚决定未依法作出,或该提处分建议没有提出,或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或被处罚主体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也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每件每种情形扣1分;没有结案,属没有做出处罚决定的,每件扣4分。

(七)违法案件发案数较上个考核期下降10%的,记15分,每少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

上述七项扣上限为分配分数值。

第二十一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每年考核一次;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基层国土资源所每半年考核一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不含90分)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单位应给予通报表彰;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及下年度系统内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与奖惩、职务任用挂钩。

第二十三条具体奖惩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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