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呼政办发〔2009〕155号
颁布日期:2009-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9〕15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国旗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警备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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