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呼政办字(200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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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呼政办字(2009)61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春季历来是我市火灾事故的多发期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高发期。为深刻吸取北京、福建等地火灾事故教训,认清当前防火形势,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我市春季火灾形势的稳定,现就做好春季防火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密部署开展春季防火工作
各地要按照“责任要明确,措施要有力,隐患要消除,安全要保障”的要求,将春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住重点,采取有针对性、操作性强、超常规的措施和方法,做好春防工作。特别是林区的各级政府,要警钟长鸣,深刻吸取2008年满归、根河等地接连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层层成立工作组,深入到林区乡镇蹲点,死看死守,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迅速组织开展春季消防安全大检查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将春防工作与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紧密结合起来,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春季消防安全大检查。要对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建筑施工工地、旅游景点以及仓库和大型露天料场、堆垛等重点场所进行重点监控,深入排查火灾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对严重的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要针对“清明”期间扫墓烧香、焚纸等野外用火大量增加的特点,严防山火进城;“清明”、“五一”假日期间,政府要组织公安、旅游、交通运输、文物等部门对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文物古建筑等开展重点检查,确保节日安全;各级公安机关要责成公安派出所切实履行好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居民区、出租房屋、城乡结合部及“六小场所”、“三合一”及类似场所等单位进行彻底的防火安全检查,通过清查治理,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三、切实加强林区和农牧区春季防火工作
各旗市区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清理村寨内的柴草垛和柈子垛,拆除违章建筑,打通消防通道,消除容易引发连营火灾的各类隐患;要坚决杜绝大风天动火和野外烧荒;要督促落实村民联防巡查制度,推行“七户联防”、“十户联保”和治安消防联防巡查等行之有效的做法,落实生产生活用火、用电安全措施。林区城镇的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呼伦贝尔市林业城镇消防工作责任权限划分的指导性意见》,对辖区内的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特别是林区城镇的柈子堆垛、居民区用火用电、消防通道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消除林区城镇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深入开展春季防火宣传教育
各旗市区政府要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防法》为契机,组织宣传、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广泛开展春季防火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声势浩大的春防工作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户外视频、大型电子屏幕、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围绕春防主题,宣传新修订的《消防法》和春季防火知识,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发挥警示作用。要针对大风天和清明节特点开展安全用火宣传,预防和减少因扫墓烧香、焚纸和违章用火引发火灾。
五、积极做好春季灭火救援准备工作
各地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包括林业)消防队要深入研究春季火灾的特点、规律和灭火救援技战术,努力提高灭火指挥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要深入辖区开展“六熟悉”,切实掌握水源、道路等情况,重点研究易燃建筑密集区、露天堆场以及大风天、缺水条件下的灭火、救人战术措施,开展实地演练;要加强战勤保障工作,维护保养车辆装备,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和救援物资,做好连续作战的战勤保障;要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督促落实训练和灭火准备。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和森林公安部门要牢固树立“家火山火一起防、合力灭”的思想,切实把城乡消防工作和森林防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春季防火工作。要建立联防机制、协作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林业部门疏散受灾群众,保护林区城镇,严防“家火上山、山火进村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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