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2013年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2013年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2013年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人民团体:
现将《通辽市2013年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2日
通辽市2013年稳定工业经济增长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投资增长明显放缓的严峻形势,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a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按照“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的要求,切实强化工业调度和服务,着力破解制约工业稳定增长的难题,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工作措施
(一)力促企业达产达效。各旗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与分析,深入了解、全面掌握、切实解决重点产业和企业运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出现大的波动。做好煤、电、油、运、原料等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工作,在稳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促进未能满负荷生产的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具备投产条件的企业尽快投产。充分利用自治区支持和鼓励自备电厂建设的机遇,推动铝产业加快发展。指导和帮助企业用足、用活、用好各级政府出台的稳增长政策,促进企业增产增效。进一步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稳定困难企业生产。各旗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企业稳定生产作为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来抓,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稳定生产。对于产品好、市场好,但流动资金紧张的企业,要采取财政扶持、贷款支持等方式帮助解决资金困难,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对于停产半停产企业,要实行分类指导、一企一策等办法,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对于停产多年、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鼓励和支持与其他企业进行重组,进而盘活资金、扭亏为盈。对于建成多年尚未投产的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收回土地等资源,并制定重组、拍卖方案。对于转产的企业,要制定具体扶助措施,帮助企业尽快启动生产。全市停产半停产企业复产、转产和重组率三季度要达到70%以上,四季度要达到90%以上。
(三)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各旗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项目建设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出抓好7个投资100亿元以上、14个10—100亿元、100个1—10亿元的重点工业项目,积极协调解决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问题,推动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对在建项目,要及时跟踪建设进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成投产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早日达产达效。对新开工项目,要靠前服务,帮助企业落实开工条件,力争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成效。当前重点抓好煤电铝、镍铬合金、玉米生物、农畜产品加工、新型建材等重大项目建设。
(四)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各旗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编制(修改)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做好技术论证和报批工作,为项目入驻创造条件。加快南北两大增长极建设,将褐煤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规划上升到自治区和国家层面,促进资源循环、低碳、绿色和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支持园区扩区升级,提升园区综合承载能力。到年底全市工业园区建设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入驻企业达到1000户,力争旗县市区工业园区销售收入全部超过百亿元。
(五)促进支柱产业升级转型。玉米生物科技产业要以科区和开鲁为重点,围绕形成100个深加工产品做好项目规划和实施工作;铝后加工产业要以霍市、扎旗和科区为重点,围绕形成300个深加工产品做好项目引进和实施工作;以霍煤集团作为铝产业转型升级的平台和核心,促进产业向高端领域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产业要帮助企业解决原料、市场等问题,重点抓好肉牛、生猪在建项目的投产达效,确保早日发挥效益;现代蒙药、高技术煤化工、染料化工产业,要抓住当前市场需求旺盛的好形势,促进企业满负荷生产;镍铬合金产业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新的增长点。
三、政策保障
(一)资金扶持政策
1.市旗两级财政筹集资金1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工业骨干企业贷款贴息、地储粮费用补贴、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担保平台建设。
2.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贷款条件,对贷款手续完整且有贷款额度的工业企业予以优先贷款,确保贷款规模、增速高于去年水平。
3.加快建设由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城投公司、浦发银行三方合作的“中小微企业池”贷款平台。市政府筹集资金2000万元作为“三方合作”的启动资金,城投公司做好信誉担保工作,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提供全方位的协调和服务。
4.市发改、经信、财政、农牧、科技、环保、国土等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各类工业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并不低于去年水平。
(二)税费优惠政策
经市旗两级经信、财政部门共同认定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可享受下列税费优惠政策:
5.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企业原本享受地方政府出台且在2012年底及2013年内到期的税费优惠政策,原则上可延续到2013年12月31日。
6.对玉米生物产业从事淀粉、酒精、氨基酸、玉米油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的企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年纳税额超100万元的企业以及铝深加工企业,今年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政府扶持方式予以支持。
7.续建及新建工业重点项目按合同约定于今年竣工投产的,今年实现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8.对今年新重组投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
(三)电价补贴政策
9.加大对部分产品企业的用电扶持力度,市旗两级政府按照自治区电力优惠有关政策兑现补贴幅度。
(四)产品销售政策
10.从今年开始,将为企业争取订单纳入招商引资任务范围,对争取订单金额较大的,由当地政府参照当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给予一定奖励,促进企业产品销售。
11.对政府采购,市内交通、道路、电力、水利、市政等重点工程,以及保障房、廉租房建设等民生改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要组织市内企业配套对接,在价格合理、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市自行生产的产品,采购比例不低于70%,稳步提高市内产品采购配套比重。
12.凡新建风电项目,优先采购本地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创新发展政策
13.对新列为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4.对新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取得“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由旗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给予一定奖励。
15.今年市内工业企业在市旗两级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刊发产品宣传广告的,只收取成本费。
(六)企业减负政策
16.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工业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7.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按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18.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性收费,对政策法规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减半收取。
19.协调铁路部门给予工业企业重点产品、原材料铁路运输优先装车和发运。开辟公路运输“绿色通道”,对整体组装大型物资和不可拆解大件产品在通辽市境内运输时不扣分、不扣车、不罚款。市交警支队和市运管所要为重点企业的长期运营且手续齐全的车辆办理绿色通行证或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确保在全市范围内畅通行驶。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市领导联系旗县市区及重点企业制度。按照市领导所联系旗县市区的分工,把稳定工业经济增长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同时,结合市领导所包联的企业和项目,督促和指导旗县市区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
(二)成立工业经济稳定增长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业经济稳定增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工作,及时解决影响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掌握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和发展态势,强化工业运行监测分析、协调调度,研究制定相关应对措施;推动全市工业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工业企业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企业融资问题。
(三)定期召开工业发展专题会议。继续实行工业经济月调度会制度,重点研究解决涉及支柱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和园区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积极深入旗县、园区、企业现场调研和调度,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工业经济稳增长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四)完善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明确责任,敢于担当,加强信息沟通,主动上门服务。各旗县市区政府要高度关注工业发展,对本地区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紧急和重大问题,尽快予以解决,需由上级政府协调解决的及时上报。
(五)加强督查检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按季度对各旗县市区重点工业项目推进情况、停产企业复产情况、骨干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以及各相关责任单位为工业企业服务情况开展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督查情况纳入各旗县市区班子年终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六)落实优惠政策。本实施意见优惠政策原则上执行到2013年12月31日;同一企业或项目享受本实施意见所确定优惠政策中各项条款出现重叠的、或本实施意见与企业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出现重叠的,执行最优惠政策,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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