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通辽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0日

通辽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2〕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以旗县市区为单元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扎鲁特旗、霍林郭勒市、奈曼旗、库伦旗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工程等基础设施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等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较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旗县市区政府制定落实较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旗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和定期排查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四)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市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起国土资源、气象、水务部门联合的雨情、水情、灾情监测预报信息共享平台。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在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地带,要周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施,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水务局按各自职责部署建立专业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旗县市区及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五)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旗县、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进“十有县”(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建设和苏木乡镇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居民建房地质灾害隐患评估到位、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员联系到位、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巡查到位、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材料发放到位、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防治预案和人员到位)建设。健全以嘎查村组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嘎查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及时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的全覆盖。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旗县级人民政府对群测群防员要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旗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民政局、气象局等负责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六)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对农村牧区、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鼓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市经信委、广电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七)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对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林业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要加强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气象局等相关地区、部门分别负责)

(八)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大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水务局、民政局等部门加强指导)

(九)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委、民政局、林业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合理划分工作职责。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承担治理任务的实施单位要科学设计,精心组织施工,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一)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通辽军分区、武警通辽支队、通辽电业局等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指导监督)

(十二)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经信委、环保、水务、农牧业、安监、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安监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十三)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要严格控制西辽河平原地下水开采,划定禁采区,防止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引发地面沉降。建立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和水务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各级民政部门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各级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保障。各旗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民政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十五)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群测群防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一旦出现临灾前兆,确保能迅速组织群众转让避让。(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十六)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十七)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抓紧制定完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方性配套规划、规定和要求,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专业监测设备。地质灾害易发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地质灾害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负责)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及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市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在制定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基金和行业科研专项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经信委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一)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群测群防员和防灾责任人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市教育局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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