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活动考评验收办法
通辽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活动考评验收办法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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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活动考评验收办法
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安全市创建活动的通知》(通政办字〔2011〕37号)精神,我市药品安全市创建工作已顺利开展。2011年3月,在我市创建药品安全市活动启动阶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经过遴选,自治区将我市确定为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市创建试点地区。市政府将把创建活动列入当地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对在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示范县(旗市区)给予表彰奖励。为此,特制定并印发全套考评指标体系,分别制定考评验收标准,并建立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动态管理复评机制。
一、工作思路
在药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活动中,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药品安全示范镇(苏木街道)、示范村(嘎查社区)的创建活动,抓好试点,整体推进。要自下而上,从嘎查村社区抓起,夯实基础,实现苏木嘎查、镇村和街道社区联动。
创建药品安全示范镇(苏木街道)的前提条件是辖区内80%的村(嘎查社区)创建成为药品安全示范村(嘎查社区);创建药品安全示范旗(县市区)的前提条件是辖区内100%的镇(苏木街道)创建成为药品安全示范镇(苏木街道)。
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申报的基础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综合评定,确定扎鲁特旗、库伦旗为创建药品安全示范旗试点地区,加大指导和督促力度,将创建工作做好做实。市政府将适时在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示范地区召开现场会,通报示范创建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经验,推动全市药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二、药品安全示范镇(苏木街道)、示范村(嘎查社区)考评验收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与运行、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与药品市场秩序、宣传工作等,具体考评验收标准详见附表2。
三、验收及命名
(一)开展创建活动的镇(苏木街道),按照《药品安全示范镇(苏木街道)考评验收标准(试行)》,逐条对照,形成自评报告,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填写药品安全示范镇(苏木街道)申报表(附表4),向县(旗市区)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申报,经审核基本符合条件的,由创建办组织考评验收,考评结果报县(旗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由县(旗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鼓励取得突出成绩的县(旗市区)级药品安全示范镇(苏木街道)单独申报创建通辽市级药品安全示范镇(苏木街道)。
(二)开展创建活动的县(旗市区),辖区内100%的镇(苏木街道)创建成为药品安全示范镇(苏木街道),填写药品安全示范县(旗市区)申报表(附件5),向市药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基本符合条件的,由市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办组织考评验收,考评结果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药品安全示范村(嘎查社区)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验收并命名;县级药品安全示范镇(苏木街道)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命名;市级药品安全示范镇(苏木街道)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并命名;药品安全示范县(旗市区)由市人民政府命名。
四、建立示范创建动态管理机制
(一)不断复评升级。要把“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当作一个品牌,不断维护,持续推进。像创建“文明单位”一样,对所有示范单位每年进行复评,每年将“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列入市对县、县对镇、镇对村的目标绩效考核,复评不合格的摘牌。鼓励取得突出成绩的市级药品安全示范县(旗市区)创建自治区级、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旗市区)。
(二)不断规范提高。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药品安全示范创建”的内涵,不断修正具体创建条款和复评标准,提高示范建设质量和效果。同时,不断更新和改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法,以低成本、高效率,实现对药品市场的有效监管。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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