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度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度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圆满完成我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市政府决定对2011年度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危房改造验收采取旗县区自查验收和市验收组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市验收组按随机抽查计算出的百分比为该地区危房改造合格率。各地要按照《通辽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方案》及《通辽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验收标准》(见附件)要求,于2011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并向市危土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验收报告,市验收组将随时随机抽查验收。

二、市验收组抽查验收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一)抽查验收内容。

1.检查档案资料,核实网上登录内容与纸质档案是否相符。

2.现场随机抽查,查看改造后的房屋面积和质量,核实改造户身份,清点房屋数量。

3.查验配套资金,检查资金发放情况,工作经费落实情况。

(二)抽查验收方式。

1.听取当地人民政府危房改造情况汇报,查阅文件、档案资料、表格等相关资料。各地要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危房改造户数汇总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2.每个旗县区随机抽取2个苏木镇10—20户危房改造户,深入嘎查村组,对抽查到的改造农房进行整体验收。

3.向被检旗县区反馈抽查验收情况。

4.对全市2011年度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和综合评比,形成文字材料,向市危土房改造领导小组汇报,并将抽查验收结果向全市公开通报。

(三)时间安排。

自2011年11月至12月底前随时随机进行抽查验收,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

附表:通辽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验收评分表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通辽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方案

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11年全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市危房改造验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市2011年度危房改造任务7000户(其中建筑节能1700户),农户搬迁入住、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基础设施基本到位,同时完成危房拆除。各旗县区要在2011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

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分为资料检查、现场检查和资金检查3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料检查。

1.政策文件资料。

(1)召开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的有关文件或会议记录。

(2)成立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的批文。

(3)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规划。

2.计划任务资料。

(1)各旗县区、苏木镇落实危房改造任务下达指标文件。

(2)危房改造任务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

3.农户档案资料。

(1)所有危房改造对象档案是否做到一户一档,存档资料是否齐全。

(2)所有危房改造对象的档案信息是否网上登录。

4.建房资料。

(1)2011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户花名册;

(2)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户验收评分表;

(3)旗县区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汇总表;

(4)苏木镇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汇总表。

(二)现场检查。

1.清点建房数量。

清点改造房屋数量,改造房屋竣工的总数与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数是否一致;核查有无以旧代新、以非农户危房改造的房屋抵农户危房改造房屋的情况。

2.核实改造对象。

对照花名册核对户口簿、身份证、分散供养五保户五保证、低保证、贫困残疾人证和其他贫困人口证明原件。

3.检查具体内容。

对每个改造户根据《通辽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验收标准》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填写《通辽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验收评分表》。

(1)规划执行情况。

①新建房屋选址是否遵循村庄规划要求;房屋高度、跨度、临街路距离基本一致。

②是否做到“四避开”,即:一是避开山体滑坡、泥石流、土质松软地段;二是避开河道、风口;三是避开陡坡、高地;四是避开高压线、矿坑等开采区。

③集中成片改造点是否有规划进行建设,是否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土地确认权资料。

④新建住房面积是否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三代人居住在一起、且人口在5口人以上的危房改造建房面积是否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2)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①改造后的房屋有安全清洁的生活饮水用水源。

②改造后的房屋电路装配规范,符合防火及用电安全要求。

③院内道路平整,排水顺畅,附属用房(猪牛栏、禽舍)与人居住房分离。

(3)工程质量情况。

检查农户改造后住房是否符合国家建设部门颁布的质量标准,是否存在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屋面漏水等质量问题,同时抽验建房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圈梁和地梁等抗震设施,门窗及房屋跨度是否合理,房屋结构是否坚固。

(4)拆旧还基情况。

查验D级危房是否全部拆除;异地建房户的旧房宅基地是否交回。

(5)资金落实情况。

①检查危房改造各级资金匹配到位情况;

②核实危房改造户资金发放到户情况;

③是否存在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现象。

三、评定办法

(一)按《通辽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验收评分表》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打分。评比结果分为较好、一般、不合格三类。按百分制计算,得分在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为较好,得分在90—80分的为一般,8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对评定为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进行补验。补验仍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四、方法步骤

(一)旗县区危土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检查验收,苏木镇做到逐户验收,验收率达到100%;旗县区级验收户数达到50%。

(二)市级验收由市危土房改造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在各地验收的基础上随机抽查验收,随机抽查各旗县区2个苏木镇10—20户危房改造户,按随机抽查情况计算出的百分比,为该旗县区危房改造合格率。

五、时间安排

(一)各地按照本验收方案的要求,于2011年11月25日前完成验收资料、档案资料准备和自查自验工作,并于2011年11月30日以前将本旗县区自查验收报告(附旗县区、苏木镇危房改造户花名册、验收汇总表)报市危土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苏凯,联系电话:8236960。

(二)全市农村牧区2011年度危房改造验收工作,从11月中旬开始,12月底结束。

六、有关要求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是对全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一次检验,具有政策性强、任务重大等特点,各参加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此项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作,受检和验收的单位务必相互配合、协调,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严格地做好验收的各项工作。

(一)对受检旗县区的要求。

1.各旗县区要对照验收的内容先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旗县区的验收档案资料和工作总结。

2.对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验收工作人员的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参加本次验收工作。

2.要充分认识验收工作的重要性,不怕艰苦,不厌其烦,实事求是地进行验收检查。

3.市级验收实行验收组组长和成员共同签字负责制,对核点的建房数量、拆旧还基和其他验收事实负责。

4.要廉洁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对玩忽职守、马虎了事或不实事求是而造成情况不实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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