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发〔2015〕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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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4日
通辽市“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规范和加强我市“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是指危房改造工程、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嘎查村街巷硬化工程、村村通电及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校舍建设及安全改造工程、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工程、嘎查村文化活动室工程、便民连锁超市及商品配送中心工程、农村牧区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工程,及延伸的路肩硬化、院墙改造、绿化、亮化、村屯环境整治、村部建设、文化广场建设等所投入的各类建设资金。
第三条“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积极筹资,整合使用;
(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四)依法理财,规范管理;
(五)因地制宜,厉行节约;
(六)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预算编制及资金筹集
第四条按照“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苏木乡镇和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各嘎查村编制“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规划,审核汇总后上报旗县市区农牧部,由旗县市区农牧部审核汇总后报旗县市区政府逐村审定。
第五条苏木乡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建设规划,编制每个嘎查村的工程建设资金预算,汇总后上报至旗县市区农牧部。旗县市区农牧部会同旗县市区财政、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旗县总预算报旗县市区政府审批,并上报到市委农牧部备案。各地所编制的预算应包括资金投入来源,并同建设标准、建设类型直接挂钩,以控制预算规模。预算一经审批,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条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投入,加大融资力度。引导群众投资投劳,鼓励企业参与,吸纳社会捐赠,协调金融扶持,特别是要抓住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形成多渠道筹集资金的良好态势。
第七条各旗县市区应积极筹措“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市里将按旗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匹配相应资金。
第八条整合和统筹使用好各类涉农涉牧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各记其功”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的基础上,要将扶贫攻坚的“三到村三到户”项目资金、生态移民扶贫工程资金、金融扶贫项目资金、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资金、财政支持现代农业资金、生态及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等集中投入到“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中,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凡中央或自治区现行政策有明确资金使用用途的专项资金,按照原规定及原资金拨付渠道执行。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于“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资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旗县市区农牧部要在当地金融部门设立“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专户,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
第十一条“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凡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要求的,应全部实行统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凡事先能评审的必须事先评审,因项目较多造成事先评审有难度的要适时开展事中、事后评审。
第十二条实行专户管理的“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具体由市旗两级财政部门和农牧部负责管理。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委农牧部依据旗县市区上报的“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总预算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旗县市区“十个全覆盖”工程专户资金拨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嘎查村村委会提出支付工程用款申请。嘎查村村委会、包联干部和受益嘎查村农牧民代表对用款申请表上的工程量、价款等逐一进行核定,审核无误签字确认后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政府。各旗县市区应统一编制工程用款申请表。用款申请表应包括预算工程量、实际工程量、预算价款、实际结算价款等内容。
(二)业务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政府对用款申请表上的工程量、价款等进行审核和汇总,并对完成的工程量等全面检查核实,经签字盖章后上报旗县市区农牧部和财政局。
(三)旗县市区农牧部和财政局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政府签字确认的用款申请表办理资金支付。对于超出预算的价款、未经评审、申报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支付。
(四)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和开户银行。同时预留项目投资总额10%的质保金,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予以拨付。
(五)“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的竣工决算评审和审计。工程完工后,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交工程竣工相关资料。财政和审计部门接到竣工资料和申请后,应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竣工决算评审或审计。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或苏木乡镇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使用“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滞留、占压“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
第十五条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各旗县市区要遵循勤俭办事、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杜绝“高、大、上”,杜绝贪大求洋,杜绝重复建设,杜绝资源浪费,发挥资金最大效益。项目工程结余资金,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统筹管理使用。对随意超出工程预算和随意加大项目工程量等增加的工程支出,不得支付。
第十七条各旗县市区督促有关部门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原则,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加强资产管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全过程跟踪管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部门管好用好资金。
第二十条建立“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社会监督机制,要经常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立“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密切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定期通报。
第二十二条建立“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滞留、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损失浪费“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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