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通政办字〔2015〕220号
颁布日期:2015-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30日

通辽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设、使用和管理好人才公寓,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高端人才向我市集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才公寓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归本级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条市本级人才公寓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提出下一年度需求计划,制定使用分配和相关规范化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按管理权限负责对申请入住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汇总入住人员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按年度需求计划提供人才公寓并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购买的资金保障工作。

旗县市区人才公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建设标准

人才公寓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及环境辅助配套设施,为入住人才创建优美、舒适、设施齐备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

按照《通辽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引进的人才均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同时兼顾不符合廉租、公租条件的素质相对较高的就业群体。

第五条人才公寓入住的申报程序

(一)由引进人才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所在部门初审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并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统一汇总后向市人才办申报。申报时需填写《通辽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房源在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申请手续按保障性公租房手续申报。

(二)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向符合入住条件人员发放《人才公寓入住通知》。

(三)申请入住人员到市住建委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人才公寓的入住周期

人才公寓入住合同周期为1年,租住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1年合同期满延期居住的,须在入住合同到期前15日内由入住人员所在单位按原申请入住渠道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办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到市住建委办理续住手续。

第七条人才公寓的退出程序

居住期满或入住人员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入住人需及时到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办理退出公寓相关手续(搬出公寓须持最后一次交费凭证并与市住建委清点公寓内设备、设施,如有毁损须按价赔偿),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八条在居住期限内,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住资格并搬离(腾退)公寓:

(一)调离本市,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未在市内重新就业的;

(二)损坏公寓设施或转租、转借改变住房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或拖欠房屋租金超过3个月、拖欠物业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有违反入住协议行为的。

第九条人才公寓的管理

(一)市本级人才公寓统一纳入到市住建委进行管理,租金按保障性公租房标准执行。对特殊人才所住公寓租金的减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人才办对人才公寓的使用管理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监督。

(二)人才公寓物业管理统一纳入同一小区管理,公寓租金及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网络使用、电话、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费用,由入住人员或所在单位承担。

(三)暂时闲置的人才公寓所发生的物业、供热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争议问题的协商与处理

入住公寓期间所发生的与公寓有关的争议,由居住人员或用人单位与市住建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决。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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