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4〕49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地名工作公共服务能力,顺利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服务工程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全市加快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就是要通过加强地名管理,设置城乡标准地名标志,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为社会提供完善的地名公共服务,构建顺畅的社会交往交流环境。这是新形势下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开展为民服务的重要内容,对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交流,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在地名普查、标准化处理、规范化管理、地方性地名法规建设及标牌设置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地名命名更名不规范、数据资料不全、信息化水平低、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财政列支不足等问题,给交通、通讯、户籍管理等工作带来困难,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因此,必须切实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不断提高地名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加快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按照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要求,重点做好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事务的工作。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地名标志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要进一步规范地名用字读音、拼写译写标准和地名命(更)名、地名确认工作程序、地名使用行为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地名服务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我市现已完成市、区政府驻地和镇政府驻地及行政村的地名设标工作。要尽快完成海勃湾区街路指示牌的设置和启动全市楼门牌的设标工作,同时要抓好已设标的地区地名标牌的查漏补缺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提高地名标志的覆盖率,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发布实施的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内质监标发〔2008〕34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结合我市城镇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全市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对城镇未来需要新增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规划。地名规划要与城镇建设规划同步,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地名数据库和数字地图的建设是公共服务工程的重点,是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的基础和平台,要按照边建设、边服务的思路,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为社会各界提供标准化地名,全面推进数字地名建设。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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