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 文号:乌政发〔2010〕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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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发〔2010〕11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好城镇和农村牧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2010年建设任务分解
(一)总体目标
在已有基础上,两年时间完成廉租住房建设工程规划任务,即2010年至2011年筹集房源11190套,使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能力累计达到18022套;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规划任务,即2010年至2012年改造700万平方米以上,受益居民17万户以上,完成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任务的90%左右。
(二)规划任务
我市纳入规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共828.65万平方米,解决20.5万户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总投资约205.74亿元。截至2009年,已投入资金3.29亿元,累计改造建设41.5万平方米,可解决1.15万户居民住房困难问题。今后3年左右,仍需改造建设787.15万平方米,解决19.35万户,总投资202.45亿元。包括六项子工程:
1、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0〕40号)精神,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将各旗县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将低保以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其他低收入家庭逐步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国家要求符合保障条件家庭中80%要通过实物配租解决,全市共需筹集廉租房源18022套,面积75.6万平方米,建设投资8.3亿元。2008年至2010年,已筹集房源13576套(包括已建成分配和在建住房),落实资金5.9亿元。2011年,仍需筹集资金2.4亿元,建设4446套廉租住房。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根据《乌兰察布市2010—2012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全市计划改造总规模1900户,改造面积7.66万平方米,共需投资1.8亿元。
3、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根据我市上报的改造任务,2010年至2012年,尚需改造城市棚户区总规模为95800户、558.39万平方米,共需投资约185亿元。
4、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规划改造住宅建筑面积172.3万平方米,安置住房困难农牧民86141户,建设总投资9.5亿元。截止2010年上半年,开工13万平方米,安置住房困难农牧民4620户,落实建设资金0.5亿元。2010年还可开工8.4万平方米,安置住房困难农牧民4200户,落实建设资金0.46亿元。2010年以后,仍需建设150.9万平方米,安置住房困难农牧民77321户,共需建设投资8.5亿元。
5、游牧民定居工程。仅涉及四子王旗,改造面积6.5万平方米,改造户数1300户,总投资0.65亿元。截止2010年,已落实600户,改造面积3万平方米,落实投资0.3亿元。2011年仍需改造700户,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建设投资0.35亿元。
6、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程。2010年至2011年规划改造1641户,建筑面积8205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0.49亿元。
(三)2010年改造建设任务
2010年全市计划改造建设保障性住房228.93万平方米,解决4.77万户,投资66.28亿元。
其中:廉租住房建设工程,改造面积28.4万平方米,筹集房源6744套,投资3.07亿元。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4万平方米,解决900户,投资0.73亿元。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必保改造108.44万平方米,解决20586户,需投资36.71亿元;力争改造181.73万平方米,解决3.45万户,需投资61.52亿元。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改造8.4万平方米,解决4200户,投资0.46亿元。
游牧民定居工程,改造3万平方米,解决600户,投资0.3亿元。
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程,改造面积3.3万平方米,解决660户,投资0.2亿元。
二、资金筹措渠道
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量增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资金保障。
1、中央投资补助。中央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投入,每平方米按500元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目前中央补助标准不明确。农村牧区危房改造,2009年中央按每户5000元补助,2010年中央按每户6000元补助。游牧民定居工程,中央按每户25000元补助。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程,中央按每户10000元补助。
2、自治区补助。自治区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投入,每平方米按200元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按平均每户1500元补助。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自治区按平均每户6000元补助。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自治区按每户3888元补助。游牧民定居工程,自治区按每户10000元补助。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程,自治区按每户10000元补助。
3、债券支持。进一步调整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使用方向,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结余和2010年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4、土地出让净收益。各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不低于20%,从2010—2012年,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即征即返,对达不到要求的旗县,相应扣减上级补助。
5、税费减免支持。施工企业从事棚户区改造项目取得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被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免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部门商人防部门,按《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执行,一律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各类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6、调整预算安排。各级政府适时调整预算安排,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参照自治区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补助资金分配办法,综合考虑各旗县市区财力强弱、任务轻重、实施效果三个因素,以财力因素为主,实施分类分档补助。允许和支持各地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突出重点难点,统筹实施好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
7、协调信贷支持。一是协调争取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的信贷支持。在合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前提下,协调金融机构对地方配套资金不足部分提供贷款,并通过市投资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等办法拓宽融资渠道。二是协调争取对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按照自治区和我市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准入条件,采取招标加审核方式确定和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协调金融机构从资本金比例、贷款条件和手续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居民,从住房公积金贷款、普通住房按揭贷款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基层社区开展信用建设、组织信用联保,协调金融机构简化手续、及时跟进等方式,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改善居住条件。
三、政策支持
认真落实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根据各项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原地改建,确需异地建设的应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简化供地审批手续;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可采取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保障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建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生产用地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为建设住宅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及时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落实和完善对重点开发企业的扶持措施。对有实力、有信誉并在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表现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升级、信誉评定和诚信企业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照顾。市外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在市场准入审批上提供绿色通道。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在申请用地时,政府实行土地等级搭配供应措施,以开发价值大、回报率高的土地开发收益适当弥补棚户区改造资金不足。对商业价值不大,但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比例较高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和当地政府确认后,可以把开发用地的出让金扣除一定比例保证金后,直接作为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重点用于项目拆迁和前期工作。
落实和完善租售并举办法。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租售比例,宜租则租、易售则售。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完善管理、以人为本、自愿购买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无力购买或不愿购买的保障家庭,可通过缴纳低廉租金方式租住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住房屋,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各旗县市区结合本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有利于回收资金、滚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原则,按成本价或适当低于成本价的标准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家庭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购买廉租住房,取得有限产权,购房款可以分期支付,具体办法由各旗县市区自行制定。已出售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抵押。各旗县市区要保留适当数量的房源,用以实施租售并举解决特困家庭的住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造福困难群体的德政工程,任务十分复杂和艰巨,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市政府决定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发改、财政和建委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监察、审计、民政、地税、金融办等单位为成员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与各旗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状,明确市、县两级政府的责任,形成市政府总揽协调、职能部门和各旗县市区政府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并纳入市政府对各旗县市区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目标。各级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工作,切实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落实工作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负总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廉租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和农牧业配合;城市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由建设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部门配合;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程由林业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建设部门配合。宣传、发改、建设、农牧业、林业、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地税、民政、监察、金融办等部门要围绕部门职能,强化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宣传到位、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
(三)搞好规划编制
规划是项目实施的先决条件,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到旗县市区所在地及一部分建制镇,涉及到城镇不同类型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涉及到城镇化的整体布局,各地必须认真搞好项目规划。坚持远近结合,既要做好今年的规划,也要做好今后两年的规划。要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与城镇化总体布局、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衔接协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日常生活。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做到项目规划布局合理。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就近安排就业和服务项目,并及时跟进社区管理与服务,努力改善廉租保障家庭的居住环境和就业状况。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中,要切实加强工程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各个环节的监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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