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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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署发〔2014〕2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4年3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
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一)凡在我盟境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规划许可、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接受盟、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施工,规划管理部门不允许为无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放线。对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对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措施,加强管理。盟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特别要将盟内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及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重大项目及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市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及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锡林浩特新区、南部中心城市新区经盟规委会审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各旗县市(区)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盟住建部门直接管理。
二、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
(一)严格招投标管理。凡是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严格招标方式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要公开招标,而且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提升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招标投监管。1.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突出解决好工程建设规避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市场并做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2.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清退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规定;3.加强对业主单位、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拟任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4.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和行政执法,保证中标合同得到遵守和执行。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商业贿赂、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严肃查处擅自变更设计、虚增造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结算价款严重超概算等违规行为;5.利用电子监察等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控,预防和杜绝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参建各方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建筑市场资质管理。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加强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押证上岗制度,施工、监理企业在中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暂押施工企业承担项目施工管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岗位证书及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暂押监理企业承担项目管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土建、水暖、电气监理工程师资格证。逐步推行生产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加强中标后的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管辖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现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是中标单位的人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是否在岗,防止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于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在岗或与证件不相符的限期纠正并进行处罚。当其负责施工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完工后,凭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领回所押证件。
(四)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监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外进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盟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必须办理进驻备案手续。外进企业需指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全权负责企业在我盟从事建筑活动,法人委托人等进住我盟的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职工且提供在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外进企业应在我盟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所需的办公设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及检测人员。
(五)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就业准入、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未经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相应技能岗位证书的技术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工作。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对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予以清退,并对用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六)完善预防和清理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机制。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工程建设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资金必须落实50%,一年以上的,建设资金必须落实30%,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招标人和中标单位未出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缴纳凭证的工程,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出具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已结清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工程竣工结算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强迫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建设单位,不得给其新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严格装饰装修市场管理。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11〕132号),切实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装修人应到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室内环境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工程建设的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二)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突出抓好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的工程质量监管,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加大对主体结构安全和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认真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的工程要进行严肃查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严格执行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制度。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监单位三方监管银行账户方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监管,解决保修金留置问题,保证工程竣工之后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三)认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全盟房屋建筑工程中限制使用部分建筑材料和淘汰落后施工工艺的相关管理规定,坚决淘汰毛石基础、单层双玻塑钢门窗、钢制散热器等六项不适合我盟的建筑材料和落后施工工艺,从根本上治理工程质量通病。
(四)全面推行施工现场电子远程实时监控。安全质量监管机构通过电子远程监控系统随时掌握工地的施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缓解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遏制挂靠经营、转包、违法分包、现场人员与投标承诺人员不符、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所有新开工建设和正在主体施工尚未封顶的房屋建筑和建设规模较大、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市政工程必须全部纳入监控系统实施远程监控。
(五)切实推进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提高标准化工地覆盖面,促进安全生产。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安全生产许可核发、外进队伍准入清出、评优评先挂钩。
(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打非治违”活动。坚决治理纠正和集中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组织拉网式检查,不断增加安全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规范建筑安全生产秩序。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及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突出抓好防高处坠落和起重机械伤害专项治理,监督施工企业履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建筑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使用、拆卸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未经备案的起重机械坚决不准投入使用。
五、加大对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整治相结合、联合行动与日常监管并举的办法,加大建筑市场查处力度。要增加全盟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频次和项目抽查比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逐个工地核实施工监理人员,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人证分离”、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承担该项目其他人员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企业在招投标、工程质量和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造假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外进队伍坚决清出我盟建筑市场。
(二)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检查中发现的工程项目违法违规问题,要督促责任主体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工程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予以处理,每个违法违规问题必须有相应的处理结果。
(三)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锡林郭勒盟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要落实《锡林郭勒盟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在内的企业诚信档案,落实履约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奖等环节鼓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将检查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计入锡林郭勒盟建筑市场行为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要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予以曝光,清出我盟建筑市场。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主动收集上报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充实完善锡林郭勒盟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立统一的、涵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和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对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四)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住建、公安、劳动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和信息共享,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互联互通的联动监管体系,加大联合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处罚各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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