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锡署办发〔2013〕126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3〕12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3年11月6日
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与关系说明
1.5分级分类
1.6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构成和职责
2.1盟应急指挥部和职责
2.2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职责
2.3指挥部成员职责
2.4专家组和职责
2.5企事业单位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4.4应急响应措施
4.5信息公开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7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5.1调查与评估
5.2奖惩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6.2人力保障
6.3监测保障
6.4经费保障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7.2预案培训
7.3预案演练
7.4预案修订和解释
8实施时间
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持续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其中重点控制和防范区域为3个中心城市(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多伦淖尔镇)。
(1)重度污染天气预警实施范围: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多伦淖尔镇及其它各旗县区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污染情况自行预警。
(2)严重污染天气预警实施范围:全盟各旗县市区所在地。
1.4预案体系与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盟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与其它预案的关系见下图。
1.5分级分类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天气。我盟将重污染天气分为两级:
(1)重度污染天气(Ⅱ级):201≤AQI≤300;
(2)严重污染天气(I级):AQI>300。
不利气象条件长时间持续引发的大气重污染,主要包括静稳、霾、沙尘天气、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特强沙尘暴等。
我盟大气重污染的主要类型为静稳型重污染、雾霾型重污染、沙尘型重污染。大气重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多出现在冬季和春季。
1.6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轻空气质量恶化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潜在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6.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根据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各旗县市区政府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盟环保局和盟气象局密切关注全盟空气质量各监测点位的数据及气象情况,及时掌握、预警空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1.6.3部门联动,分工协作
根据大气污染出现的随机性、损害性、持续时间、影响面积等特点,建立健全盟应急指挥部为主线,各成员单位、旗县市区政府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加强分工协作,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6.4强化宣传,公众参与
根据预测预报及专家会商结果,按规定适时发布空气环境质量预警信息;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对预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构成和职责
2.1盟应急指挥部和职责
成立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简称盟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并解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总指挥:行署分管副盟长
副总指挥:行署分管副秘书长、盟环保局局长、盟气象局局长
成员:行署督查室、盟监察局、盟环保局、盟气象局、盟财政局、盟公安局、盟经信委、盟住建局、盟交通运输局、盟卫生局、盟教育局、盟广电局及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2.2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职责
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全盟重污染天气应急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盟环保局,由盟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盟环保局副局长任副主任。
主要职责:贯彻盟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协调会议,传达盟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盟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指挥、调度、协调、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承担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成员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各地区、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明确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具体措施和工作流程,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2.3.1成员部门职责
行署督查室、盟监察局:负责各项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盟环保局:负责监管全盟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盟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及时向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社会各界自觉参与污染减排;督导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名单;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监督落实污染减排措施。
盟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沙尘天气监测预警;与盟环保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向盟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沙尘天气监测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盟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盟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加大“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将各个单位的车辆进行备案,在重污染发生期间,做好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加强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负责实施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盟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在不同预警等级下停产、限产工业企业,督促各旗县市区政府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负责通过电信网络等传媒发布相关预警预防信息。
盟住建局:强化城镇扬尘污染控制监管;加大城区机械化清扫频次和力度,保持街道路面清洁;会同交管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检查。
盟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保障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盟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防护措施,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以及户外活动。
盟广电局、锡林郭勒日报社:负责发布预警及响应信息;宣传预案中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做好全盟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向市民通告污染级别、首要污染物和污染严重区域。
2.3.2旗县市区政府职责
成立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建立相应的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盟级应急预案以及各部门应急实施方案中涉及到各项任务、措施,及时报告本地区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组织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餐饮业油烟、燃煤锅炉、扬尘以及生活垃圾焚烧等低空面源污染监管;禁止秸秆焚烧;督促企事业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2.4专家组和职责
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聘请环保、气象、卫生等部门专家组成,负责对大气污染进行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与技术指导。
2.5企事业单位职责
大气污染防治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实施方案,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指令。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监测与报告
盟环保局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对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盟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沙尘天气监测预警,对1-2日内可能出现静风、逆温等不利气象状况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盟环保局。盟环保局会同盟气象局根据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对重污染天气的等级进行会商,当出现严重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报盟应急指挥部。
3.1.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环保、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盟应急指挥部,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1.3信息报告
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盟环保局及时向盟应急指挥部通报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盟气象局每24小时提供未来1天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的天气预报。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大气污染的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预警等级分为Ⅱ级预警和I级预警(最高级别);预警颜色对应为橙色和红色。
重度污染预警(Ⅱ级,橙色):当出现重度污染且气象预报未来72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启动Ⅱ级预警;
严重污染预警(I级,红色):当出现严重污染且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启动I级预警。
3.2.2预警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进行研判后,立即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审查报请盟应急指挥部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盟应急指挥部审查报请盟应急指挥部后发布。预警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向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盟环保局和盟气象局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盟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盟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发布。
3.2.3预警发布方式
当启动预警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在盟环保局网站、新闻媒体上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实施方案并采取相关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3.2.4预警解除
盟环保局会同盟气象局对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预测及气象预报分析、研判,并将环境空气质量预警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经盟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指挥部办公室分类进行预警解除。
(1)当201≤AQI≤300时,解除红色预警,启动橙色预警。
(2)当AQI≤200时,解除橙色预警。
3.2.5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由指挥部办公室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Ⅱ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和通讯信息方式向受影响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并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段、污染区域、强度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各旗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两级响应。
(1)当发布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2)当发布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启动,即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盟环保局也可按照实时监测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立即进行应急响应。
4.3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盟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盟直部门、旗县市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重大活动组织方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详细说明。盟应急指挥部督察组将在24小时后对各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响应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1橙色(Ⅱ)响应措施
4.4.1.1健康防护措施
相关部门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避免接触呼吸道传染病患者。
4.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企事业单位自觉采取减排措施,盟直单位和有关旗县市区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减少污染排放。
(1)减少能源消耗;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6)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4.4.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城区内主要媒体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易感人群注意防范,建议单位和个人减少公车、私家车出行,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
(2)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镇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加强对抛撒滴漏车辆的查处。
(3)加强对中心城区及周边重点大气污染源监管,确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监督水泥、燃煤电厂、冶炼、焦化等重污染企业实施掺烧粒状石灰石,确保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能力最高值,上述行业企业要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帐;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燃煤锅炉。
(4)禁止黄标车在中心城区主干道路通行,白天禁止大型货运车辆进入主城区。
(5)做好公交线路运营管理,增加运营班次,实施灵活调度,中心城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6)强化监管,加大查处力度,禁止城镇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镇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
4.4.2红色(I)响应措施
4.4.2.1健康防护措施
相关部门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必要时可停课;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和大型室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和作业;强化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4.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18摄氏度。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内主要媒体要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易感人群加大防护措施;紧闭门窗;倡导市民尽量不开车出行。
(2)在城区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基础上,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机械化清扫作业每日不少于3次;城区禁止抛洒滴漏车辆行驶。
(3)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源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高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督查无脱硫设施或脱硫设施效率较低的企业,要在煤中掺烧粒状石灰石;确保中心城市市内及周边地区所有各类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督促燃煤电厂最大程度发挥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减排潜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燃煤电厂、建材、冶炼、焦化等重污染企业应使用优质低硫煤并实行临时减产,污染物减排达30%以上,上述行业企业要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帐。
(4)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用机动车,全天禁行无标车、黄标车;除救急抢险车、救护车、出租车、公交车外,其它绿标机动车实施车牌尾号限行,其车牌尾号与当日日期尾数相同的(尾号为字母的视为0)禁止在城区道路行使;中心城区及各旗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运营班次,实施灵活调度,发生重污染重点城镇主干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6)加大监管力度,全盟中心城镇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加强对低空生活燃煤和饮食业油烟污染进行全面监管,禁止使用燃煤锅炉;禁止沥青熔化作业。
(7)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时,同时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立即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4.3特殊情况
(1)由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大量燃放造成重污染天气并实行预警的,由盟公安局牵头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2)沙尘天气等非人为污染导致污染指数达到预警范围时,按照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4.5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盟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日报、通讯短信等。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污染级别、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5.1发布预警后的新闻宣传
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在媒体上公布预警信息,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发布预警信息的背景、原因等进行解读,对实施应急措施后,未来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预测;行署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应急措施的开展予以正面宣传引导。
4.5.2解除预警后的新闻宣传
在媒体公布解除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员会商,对应急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新闻通稿,经行署新闻办审核后,在主要媒体上进行发布。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盟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盟应急指挥部督查组依法追究责任。
4.7应急终止
根据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趋势,将会商结果上报盟应急指挥部,盟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成员单位下达应急命令。各旗市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大气污染防治企业调整或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总结评估
5.1调查与评估
发生重污染天气后,由盟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污染原因和应急过程进行评价,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建议等。[JP]
5.2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把预案启动及执行情况纳入部门、旗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对实施应急预案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拖延应急,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预警及响应工作;各旗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预案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和推进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应急实施方案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做到准备充分,响应迅速,监管有力,责任落实。
6.2人力保障
建立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家库,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将应急职责落实到人。
6.3监测保障
锡林郭勒盟每个中心城区共建成3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其中1个列为国家直管站,每个监测网点建有1个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要建立健全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6.4经费保障
为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将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保证“设备配备、人员组织、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应对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措施的开展。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配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便携式移动应急通信PDA终端等必要的有(无)线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1、广电部门和锡林郭勒日报社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
2、广电、卫生部门、各中小学及幼儿园要大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7.2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7.3预案演练
1、盟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重点考察和培养各应急组织机构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联动的能力,并对各种响应措施实施效果进行模拟。
2、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的7个工作日前公示告知。
3、盟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做好《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表》,演练结束后的十天内对演练进行总结,对预案提出修改意见,并上报盟应急指挥部。
7.4预案修订和解释
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时进行修订:
1、相关单位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机构或职责调整的;
2、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盟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预案修订变更后,应及时填写《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本预案由锡林郭勒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修订和负责解释。
8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500之间)、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以上)。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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