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署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3〕46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盟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凡在我盟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工程报建、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

二、严格履行分级管理原则

盟直部门、单位或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归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央、自治区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盟直单位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归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由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旗县市管理。

旗县市人民政府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下(含8000万元)的建筑工程;非国有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建筑工程;旗县市人民政府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组团)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商业及公共建筑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归旗县市管理,高于上述投资额度的建设项目由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旗县市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不受规模限制,均由旗县市管理。

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建设项目其监督管理统一由乌兰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限额以上项目,经旗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下放到旗县市管理。

三、关于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事项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由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程报建;

(二)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核发与管理;

(三)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四)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施工、监理的队伍管理;

(五)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质量监督,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书备案和综合验收管理;

(八)劳动社会保障费和农民工保障金收缴,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九)建筑市场管理。

四、严格履行工程报建制度

(一)全盟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都要按规定履行工程报建手续;

(二)工程报建实行分级管理,限额以下由旗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限额以上由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程序,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字〔1994〕482号)规定执行;

(四)不办理工程报建的建设工程,不得发包或组织施工。

五、加强市场准入机制管理

按照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盟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和区外施工企业等进入盟内建筑市场,要在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有关规定实施准入管理。资质符合要求的在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需到旗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旗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向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并接受旗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对工程项目发生违规行为的,按管理权限由有管辖权的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资质登记规定承担相应规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允许超资质开发和经营,要求盟规委、发改委和旗县市发改、规划、土地部门审批时严格把关,超资质开发的,不予审批。

六、严格执行施工招投标制度

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凡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应该招标的必须实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债、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其他100万元以上非国有投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方式进入有形市场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结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超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应进行进入有形建筑公开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续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发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登记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和网络平台建设,在实现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评标基础上,逐步要实现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评标。行政监督(监察)部门实现网上适时监管。

七、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凡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其施工图必须经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予交付施工。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

八、严禁无资质从事建筑活动

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各单位在承揽业务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按分级管理原则到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越级或无资质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要严肃依法查处。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取得执业和岗位资格证书后,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或者资格认定,经注册或者认定后,方可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等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未受聘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九、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工程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厉查处。

十、严把施工许可发放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严格审查,把好施工许可证发放关,凡不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施工。各旗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允许为无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放线,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凡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有转包、挂靠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施工,监理单位不得监理,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一律不准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严禁为无证施工项目验槽。同时,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无证施工的项目要依法查处,继续违法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建筑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十一、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每年定期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盟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应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协议的,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并在竣工结算之日起10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在招投标时,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十二、加强工程监理管理、规范监理行为

为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结构复杂程度,组建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必须满足工作需要,一般一个项目不少于4人,总监理工程师1人,土建监理工程师1人,暖卫监理工程师1人,电气监理工程师1人。

工程项目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专职;建筑面积大于20000㎡小于40000㎡应设二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40000㎡以上每增加20000㎡(含20000㎡)应增设一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兼职于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三个建设项目,或兼职于建筑面积不大于40000㎡的两个建设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时,不得承担其他项目监理工作。

监理员:必须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过技术培训合格的,可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具体工作,没有下达指令、签署文件权。

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不能在现场从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监理企业方可从事监理工作,执业证书与监理企业不符的,要提供监理企业聘用合同和原监理企业解聘合同。

承担监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编制符合工程实际并具有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要求实行旁站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撤离施工现场。

十三、严格履行施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要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建规工〔2010〕2号)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必须按分级管理原则到有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在哪办施工许可证,就在哪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备案,凡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登记手续。

十四、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为有效解决监督人员不足的问题,遏制挂靠经营、转包、违法分包、现场人员与投标承诺人员不符、不到位行为,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和远程视频监控平台,将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部门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应与自治区信息平台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并将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挂钩。

十五、加强标后监管

建立和完善“市场和现场”联动工作机制,在监管的关键环节查漏补缺,完善制度规定,做到信息及时互通,工作协调到位,执法严谨准确。今后,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必须载明本工程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班子各成员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确需变更有关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的,必须由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出具相关证明,说明情况,经发包人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更换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具有同等资格、业绩、信誉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组成人员的照片、签名样式必须在施工现场张贴公布。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防止因盲目抢工期、压价格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执法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要认真核验人员、工期、造价等市场内容,发现与中标承诺、合同等不符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推行建筑物设置载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称和姓名的永久性标牌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要大力推进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工作,有效监督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遏制挂靠经营、转包、违法分包、现场人员与投标承诺人员不符、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

十六、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加大建筑市场查处力度,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整治相结合,联合行动与日常监管并举的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广泛深入的开展整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规避招标、假招标行为,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和偷工减料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严肃依法查处。该停工的就停工,该罚款的就罚款,该曝光的就曝光,绝不姑息迁就,要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盟建筑市场的检查、指导工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机制,要加强执法监察,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努力使建筑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乌兰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额以下项目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他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各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管理作用,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实施有效监管,对所有建设项目逐一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遏制“先上车,后买票”行为发生。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要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应条款予以处罚,并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机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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