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文号:兴署办发〔2015〕58号
颁布日期:2015-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5〕58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低保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现阶段低保对象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家庭收入认定存在变量多、难于准确核算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收入难核实、对象难确定、尺子难把握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低保制度,建立我盟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低保指标体系),切实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社会救助实际,现就我盟进一步加强低保指标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加强低保指标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应有之义。低保指标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落实,必将促进准确认定低保对象,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保障金,激发群众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效抵制社会不良风气,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依据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状况及家庭成员年龄、劳动能力、疾病、残疾、赡(抚、扶)养能力、重特大病情、生活刚性支出,以及听证评议等综合因素确定一个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建立健全以旗县市为单位的,一个口径计算、一个标准核算、一把尺子衡量的兴安盟低保指标体系。2015年8月底前,乌兰浩特市要完成本地区所有低保对象的重新复核和认定;2015年9月底前,其他5个旗县市要完成本地区所有低保对象的重新复核和认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充分运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数据,对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数据进行量化、细化,依据国家、自治区和我盟出台的低保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低保对象认定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坚持按标施保。以家庭为单位核实户籍、收入、财产状况,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保障范围,逐步从按人施保、分类分档救助向按户施保、差额救助过渡。

(三)坚持突出重点。重点保障并提高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的补助水平。按户籍所在旗县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5%至10%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四)坚持规范操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入户调查审核的职能,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群众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审核,进行信息比对、听证评议、公示。

三、基本内容

(一)明确工作基本内涵。各旗县市要进一步明确申请低保程序、申报材料内容和申报家庭具备条件等有关事项,便于群众知晓、工作把握和接受监督。

(二)明确听证评议内容、程序和要求。一是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民政办所工作人员、嘎查村(社区)主任为成员的低保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低保入户调查、信息比对、评议公示、资格审核、动态调整、信息录入、日常管理等工作;二是各嘎查村(社区)建立低保听证评议人员库,听证评议时随机抽取低保听证评议人员,开展听证评议;三是明确听证评议的内涵。低保听证评议是民主评议人员对低保申请人所申报的家庭收入、财产以及入户调查人员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评议不是选举,更不能从选举中产生低保;四是明确听证评议程序。听证评议要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进行。

(三)明确认定口径。一是明确家庭成员认定口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对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明确重病、重残、慢性病的认定口径。残疾的认定依据是各地残联核发的新版《残疾证》为准。重病和慢性病认定依据是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医改办联合制订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疾病及赋予卫生部门认定的应纳入相应范围的其它疾病。三是明确劳动力系数核定口径。依据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病、慢性病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多重残疾人员,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结合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地区上年度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两项收入,以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收入核实难的问题。四是明确家庭收入核算口径。能够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证明计算相应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相关方法核算相关收入。如果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收入未达核算条件以及未列入核算方法内的其它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由低保评审领导小组视情况评估认定。对“支出型”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收入核算应扣减相应家庭核算收入,收入核算具体方法由旗县市自行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低保指标体系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群众关注度高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盟、旗两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给予高度重视,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民政部门要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有作用。各旗县市要制订翔实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如期完成本地区所有低保对象的重新复核和认定工作,取得低保指标体系建设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规范低保信息系统应用工作。低保信息系统是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低保信息系统应用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低保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旗县市要切实做好完整填报数据项、规范资金发放操作、加强数据动态管理,确保数据准确、与财政“一卡通”系统和民政统计台账的数据同步一致。同时,还要积极推广应用低保信息系统执法平台。

(三)发挥社会救助热线应有作用。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是提高管理水平、进行社会宣传和方便群众咨询的重要渠道和重要举措。盟、旗两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社会救助特别是低保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事宜,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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