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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个全覆盖”工程及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兴署办发〔2015〕4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个全覆盖”工程及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5〕44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十个全覆盖”工程用地,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升农村牧区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5〕121号),对“十个全覆盖”工程用地及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的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和优化,将“十个全覆盖”工程以“只转不征”方式用地的项目和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审批权下放到盟、市级。按照自治区工作要求,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将“十个全覆盖”工程及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审批流程及报件材料目录开展组件报批工作。
附件:1.“十个全覆盖”工程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及报件材料目录
2.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及报件材料目录
http://www.xam.gov.cn/zwgk/zfwj/bmwj/bf/330474.htm
2015年6月12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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