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分级管理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监管的意见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分级管理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监管的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文号:兴署办发〔201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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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分级管理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监管的意见
兴署办发〔2012〕18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工程分级管理责任,确保职能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盟工程管理权限下放后实施分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分级管理项目规模划分与界定
(一)盟、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分工原则按照兴署发〔2011〕7号文件执行。
投资额的界定应依据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划分以一个整体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总规模界定,不以分期实施规模界定。企业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组团)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商业及公共建筑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由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限额以上的由盟住建局实施监督管理。
(二)盟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统一由乌兰浩特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二、关于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的管理事项
旗县市管理建设项目的下列行政管理事项由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1工程报建;
2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
3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4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队伍管理);
5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质量监督(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7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市场执法监察。
三、关于工程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一)工程报建
1全盟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都要按规定履行工程报建手续;
2工程报建实行分级管理,限额以下由各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登记,限额以上由盟住建局办理(审批大厅);
3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程序,按建设部建〔1994〕482号《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各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每月5日将上月本级工程报建情况上报盟住建局,不办理工程报建的建设工程,不得发包或组织施工,不得越级受理工程报建。
(二)市场准入和退出
按照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盟内建筑市场,要在盟住建局办理备案或申请备案,其他外进建筑业企业按项目管辖权到建设部门办理准入登记,凡旗县市建设部门准入登记的,须报盟住建局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准入管理;资质符合要求的要在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须到旗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旗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向盟住建局备案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并接受旗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对工程项目发生违规行为的,按管理权限由管辖的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须经过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机构审查施工图。全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由盟住建局委托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进行审查。
(四)工程招投标
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应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施工、监理等),要依法进行招标,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要在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盟住建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在施工企业投标前,须到盟住建部门办理投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押证手续;在办理中标备案函前,招标人(建设单位)应按分级管理通知单办理各项规费交缴。
(五)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1盟住建部门负责盟管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所管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并在3日内将许可证办理情况统计报表报盟住建局。
2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的要求;(4)工程已招标并取得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备案函;(5)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6)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7)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8)已委托监理、监理合同已备案;(9)应由盟规委审查的项目已取得盟规委审查同意;(10)应缴规费已缴纳并取得相关证明;(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施工许可证管理,按建设部令第71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凡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施工验槽,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等相关手续。
(六)质量监督
1盟级投资的建设项目及旗县市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由盟住建局质监站或委托旗县市住建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实施质量监督;限额以下建设项目交由旗县市办理并实施监督。
2对在监管过程中成绩显著的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盟住建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对质量监管工作不力的将实行约谈制度,并责令整改;监管失职,现场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建议自治区住建厅取消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
3盟住建部门负责全盟工程质量评优工作和自治区样板工程的上报工作。旗县市住建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内工程质量评优的初审上报工作。
(七)建筑施工安全监督
1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准入前,企业及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条件须经盟住建局安监站核准,外进建筑起重机械须在盟住建局安监站登记备案。
2乌兰浩特城区外及其他旗县市由盟住建局管理的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生产准备情况等由各旗县市安监站负责审查备案;企业及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条件施工经各旗县市安监站初审符合要求后,由办理单位携带企业及相关人员安全资格原件、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凭证等资料到盟住建局安监站核准,并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3盟住建部门负责全盟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优工作,并对申报的安全文明工地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上报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优工作。
(八)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实行备案管理,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须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审查。住建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后续管理和检查,对于不履行合同的发承包双方要加大监管力度。
(九)施工监理的管理
1施工监理实行“谁许可,谁管理”制度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
2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监理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监理行为的检查(包括对现场监理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检查);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报告;
3施工监理在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办理备案的同时上报盟住建部门。
(十)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
1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实行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三级管理、两级核算。盟住建局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负责全盟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筹集管理工作;凡旗县市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旗县市代收站收缴建设工程社保费;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保费应全额纳入盟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管理和核算。旗县市所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划拨、调剂由盟住建局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筑业企业划拨、调剂。对鄂尔多斯政府援建项目和政府投资保障房工程、校安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若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按自治区和盟行署有关政策,可适当予以缓交。
2各旗县市住建局代收站,要设立专人负责社保费收缴和管理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1工资保障金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由旗县市管辖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保障金由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保障金退还制度。工资保障金须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前交缴。
2工资保障金的收缴、使用、管理、返还以及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程序性内容,按内政办字〔2006〕443号文件精神执行。对鄂尔多斯政府援建项目和政府投资保障房工程、校安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若建设单位交缴有困难,可按自治区和盟行署有关政策,适当予以缓交。旗县市保障金管理机构要将保障金收缴、使用、返还以及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次月5日前上报盟住建局。
3各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建立预防机制,防止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及突发事件。
(十二)对鄂尔多斯政府援建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事宜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1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并由有管辖权的质量监督单位负责监督;
2住宅小区(组团)竣工综合验收(包括综合配套工程验收)实施属地管理。由旗县市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验收管理;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原则上谁发放施工许可谁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要按《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十四)建筑市场信息平台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尽快建立全盟统一的工程管理信息平台,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示,进一步完善盟旗(县、市)两级共享数据库,努力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四、关于管理权限调整后监管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各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要遵守盟住建部门依法制定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审批备案、监督管理的程序、标准、规则和办理流程,严格执行各项基金及行政规费收费标准;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管理部门要对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下放审批事权制定统一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制。
(二)切实落实项目监管责任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范围,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职责。盟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依法履行对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盟住建局要设立工程管理执法监察队伍,健全建筑市场执法监察体系;加强执法监察,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努力使工程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各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加强对所属区域内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审批备案、日常监管等制度,清晰界定权责义务。
(三)积极完善运作措施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二是建立层级管理沟通渠道,加强工作链接与协调,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有序开展,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三是按照行署“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都要按规定进入大厅;四是加强对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动态管理,规范下放权限的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五是加快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依托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
(四)实行层级统计月报表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管理实行层级统计月报表制度。各旗县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在次月5日前,将统计结果上报盟住建主管部门。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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