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教育局关于果洛州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果政办〔2010〕123号
颁布日期:2010-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州教育局关于果洛州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果政办〔2010〕1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教育发展规划,推进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青政办〔2010〕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校舍建设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0〕146号)、省政府《关于全省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10〕56号)精神以及省政府与州政府签定的《青海省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2010—2012年),确保我州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州教育局制定了《果洛州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该方案业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果洛州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果洛州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

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果洛州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教育发展规划,推进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指导意见》(青政办〔2010〕1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校舍建设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0〕14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全省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10〕56号)精神,落实省政府与州政府签定的《青海省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2010—2012年)。确保我州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根据2010年7月30日省政府与州政府签定的《青海省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我州必须在2010年至2012年基本完成中小学布局调整,基本消除校舍安全隐患,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的工作目标,并为到2015年实现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我州两基“双高”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一)主要目标

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校舍安全工程有机结合,在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中推进学校布局调整,在调整学校布局中解决校舍安全问题。

1、对全州中小学校分步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雪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2、根据《果洛州中小学布局调整实施方案》要求,到2012年,全州各类学校由2009年的72所调整到2012年的68所。其中:小学由2009年的57所调整到2012年的53所,新增1所特校;初中由2009年的13所调整到2012年的8所;高中由2009年的2所调整到2012年的1所;职校由2009年的3所调整到2012年的5所。以上布局调整后的学校需扩建校舍建筑面积有63779平方米,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到2012基本消除校舍缺口。

(二)主要任务

1、消除危房

(1)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版GB50011—2001)重点设防类的要求,对我州玛沁、玛多、达日三县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提高1度加强其抗震设防;甘德县参照以上三县相应提高抗震设防烈度;对久治、班玛两县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提高1度加强其抗震设防。

(2)对洪涝、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3)对其它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维修B级校舍,全面消除校舍安全隐患。

2、布局调整

(1)州属学校布局调整:保留1所高中、2所职校,共3所学校。

(2)玛沁县布局调整:保留2所初级中学,9所乡寄宿制小学,1所县民族小学,1所县特殊教育学校,1所民办小学(道扎福利学校),1所村办寄宿制小学,1所民办职业学校(吉迈坚赞职业高中),共16所学校。

(3)达日县布局调整:保留1所寄宿制民族中学,9所乡镇寄宿制小学,1所县民族寄宿制小学,1所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共12所学校。

(4)甘德县布局调整:保留1所寄宿制民族中学,6所乡镇寄宿制小学,1所县民族寄宿制小学,1所民办职业学校(在建),共9所学校。

(5)班玛县布局调整:保留1所寄宿制民族中学,10所乡镇寄宿制小学,1所县民族寄宿制小学,2所民办小学,共14所学校。

(6)久治县布局调整:保留1所寄宿制民族中学,6所乡镇寄宿制小学,1所县民族寄宿制小学,1所民办小学,1所民办职业学校,共10所学校。

(7)玛多县布局调整:保留1所寄宿制民族中学,2所乡镇寄宿制小学,1所县民族寄宿制小学,共4所学校。

二、实施原则

成立以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工程实施;建立州政府统筹协调、县级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专业部门监督指导的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进度报告制、工作通报制、质量责任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廉政建设,实施“阳光工程”;切实落实自筹资金,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按照“牢固、实用、够用、安全、方便学生”的总体目标,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核,科学选址,坚持标准,体现特色,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把好事办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实施步骤

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限期拆除。工程进度按国家和省上要求,全面消除2009年中小学安全工程排查鉴定的危房面积205792平方米(拆除重建73864平方米,维修加固131928平方米)。其中:

2010年改造建设学校32所,消除危房118689平方米(拆除重建43993平方米,维修加固校舍74696平方米)。

2011年改造建设学校36所,消除危房87103平方米(拆除重建29871平方米,维修加固校舍57232平方米);同时,完成布局调整后的学校改扩建校舍建筑面积63779平方米。

2012年全部完成学校布局调整和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后的设备购置和配套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为确保我州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州政府决定成立全州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州布局调整和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研究制定重大决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审查审批各县实施方案,组建资金筹措专门工作小组;做好全州工程建设图纸和招标资质的预审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行月报表制的基础上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并向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主要负责工程建设日常工作,制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组织编制规划及其方案,具体负责协调项目的实施和督查工作;州财政局专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州发改委测算建设工程资金需求,做好项目衔接和立项,落实工程专项投资;州建设局和国土局负责学校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工作,做好校园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以及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州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跟踪审计监督工作;州监察局参与实施工程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实施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明确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审计、监察、国土资源、建设和质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实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行月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并向州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为了有效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形成县级财力自筹、银行贷款、对口支援等统筹运作的融资渠道,确保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成立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州校安工程和学校布局调整建设规划,确定州县财政配套资金;协调落实银行贷款;负责对口支援地区资金援助;协调落实省级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落实资金计划及管理监督。

(二)加强资金统筹安排,严格经费管理。根据省政府与州政府签定的《青海省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2010—2012年),到2012年完成规划目标供需投资59916万元,省级补助按46%标准测算,补助27561.36万元,地方筹措资金按54%测算,落实32354.64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46702万元(其中省级补助21482.8万元,地方筹资25218.95万元)、设备投资13214万元(其中省级补助6078.44万元,地方筹资7135.6万元)。省级补助和地方筹资比例是硬指标,各地要按省上“以州地市和县为主体和通过地方财力带动银行信用资金”的要求,通过州县财力筹措、银行信用贷款、社会捐赠、对口支援资助等渠道解决地方筹资问题,但要坚决防止为争取项目而虚编规划、为争取投入而虚报资金,坚决防止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

各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工程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州政府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三)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计划和质量管理。各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跟踪并及时解决工程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项目管理特别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规范有序、有章可循;严格执行建设计划,严禁擅自更改计划、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维护建设计划的严肃性;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施工,严格工程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真正作到不留遗憾、不留败笔、不留骂名,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严查工程进度、项目质量、资金账目、廉政建设“四个重点”,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用地安全、廉政安全。要实施“阳光工程”,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全过程都要主动邀请同级人大、政协参与,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示)危房的排查情况、工程的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实行进度报告制、工作通报制、领导问责制。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小学布局调整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关乎实现教育公平发展、均衡发展,是推进教育优先发展的重大举措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工程。各级政府一定要按照“建一所成一所,配套完善一所,发挥效益一所”的要求,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坚决克服一切困难,做到打破常规、倒排工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所有建设项目都建成实现科学发展的民生工程、公开透明的阳光工程、人民群众满意的放心工程、经的起历史检验的精品工程,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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