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震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震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果政办〔2009〕42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震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果政办〔2009〕4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地震局关于《州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意见》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评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避免和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州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于《防震减灾法》、《安评管理条例》、《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和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606—2006《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范围内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对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二、全州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由地震部门根据国家《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地震安全小区划成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作专节论述。
三、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度进行设计,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抗震设防能力。
四、青政[2002]47号《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的通知和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606—2006《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规定的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交通、通信、水力(电力)、易产生次生灾害、重要公共建筑、工业设施等工程,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到州地震部门登记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地震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五、除青政[2002]47号《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的通知和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606—2006《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规定之外的保障性安居、生态移民、集体搬迁、集中定居、新城建设等工程项目,项目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州地震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选场地作地震安全小区划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编写地震安全小区划或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其地震安全小区划报告或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必须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地震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六、《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小区划报告》及审批文件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之一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七、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论证和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查验有无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不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地震安全小区划报告或地震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并通知地震部门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会议。对应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地震安全小区划工作和未取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地震部门必须参与建设项目各阶段性工程验收,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履行监督义务。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地震安全小区划报告》及审批文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未取得地震部门出具的阶段性抗震设防验收报告的建设项目,验收部门不得验收。
九、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商和信息交流,及时互相通报辖区内拟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情况,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十、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安全小区划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计划时,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预算,在工程建设前期费中支出。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各县发展改革、地震局要加强执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安评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部门和单位,将按《防震减灾法》、《安评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三、此文件自转发之日起执行,同时果计字[2004]99号文《关于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废止。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