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牧和林业局关于2009年果洛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牧和林业局关于2009年果洛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果政办〔2009〕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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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牧和林业局关于2009年果洛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果政办〔2009〕7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农牧和林业局《关于2009年果洛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安排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2009年果洛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安排意见
(州农牧和林业局)
为贯彻全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会议和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启动会议精神,根据《果洛州游牧民定居工程指导意见》,加快我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现就2009果洛州游牧民定居工程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
2009年全州新建游牧民定居住房5128户,规划面积307680平方米。分县为玛沁县998户,面积59880平方米;班玛县728户,面积43680平方米;甘德县1042户,面积62520平方米;达日县1051户,面积63060平方米;久治县775户,面积46500平方米;玛多县534户,面积32040平方米。具体范围:玛沁县3乡1场5个牧委会、甘德县6乡1镇8个牧委会、达日县9乡1镇10个牧委会、玛多县1镇3牧委会、班玛县4乡1镇6个牧委会、久治县2乡1镇4个牧委会。
建设内容要求建设不低于60㎡砖木结构房屋一幢,20㎡储藏室一间,旱厕一间及200平方米的庭院。对已享受过“三江源”工程建设养畜项目的1082户牧户,在进行院墙、储藏室、旱厕建设时,所需资金由牧户自筹解决和建设。必须全面开工建设,年内按期完成。
二、建设标准
(一)定居房面积和户型标准
根据《果洛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要求,确定每户建房面积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等标准,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
要求人口在6人以上的建设80平方米以上的定居房屋,鼓励有自筹能力的牧户建设100平方米以上的定居房屋。
在户型设计上要兼顾现代建筑特征与藏族民居的建筑风格的有机结合,鼓励牧民修建面积大、标准高的房屋。房屋户型的设计由州、县城建设计部门进行设计,经牧民群众选定后推广实施。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和牧民群众的生活习俗,牧民可自行设计,但自行设计的户型结构必须经县农牧、建设部门审定同意。
(二)建筑结构与建材选择标准
目前,可供选择的建筑结构有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彩钢夹芯板阳光暖房三种。我州以建砖木结构房屋为主,房屋安全等级为二级。提倡屋顶和室内隔墙部分采用建筑新型材料。
1、根据牧民定居房屋建设的自筹能力,对自筹能力强的牧民鼓励建设砖(红砖)木结构、面积较大的房屋;对自筹能力差的困难牧民,采用建设砖(水泥砖)木结构的房屋。
2、在交通不便、无沙无石及沼泽湿地区进行彩钢夹芯板暖房试点建设。
(三)建造方式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统建和自建方式。无论是统建还是自建都应尊重游牧民群众建房的意愿。彩钢夹芯板阳光暖房应选择专业施工队伍承包建设,必须有专业人员现场安装,鼓励牧民投工投劳,积极参与工程建设。
三、投资标准及资金构成
1、申请国家专项建设资金补助12820.00万元,户均2.5万元,占工程建设资金的51.55%。
2、省级配套8204.80万元,户均1.6万元,占工程建设资金的32.99%
3、州、县配套1282.00万元,其中州级配套256.40万元,户均0.05万元,占工程建设资金的1.03%;县级配套1025.60万元,户均0.2万元,占工程建设资金的4.12%。
4、牧民自筹资金不低于2564.00万元,户均不低于0.5万元,占工程建设资金的10.31%。
工程建设资金合计24870.80万元,户均为4.85万元。
各县可视游牧民贫困程度区别对待,适当倾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在州游牧民定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州农牧和林业局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协调解决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县、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县、乡、村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和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
游牧民工程实行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乡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县、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工程施工、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工程档案管理等负总责。州、县农牧部门为项目的实施单位,乡、镇政府和牧委会为工程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带领群众开展定居房屋建设,负责牧民建房自筹资金的协调和筹措,牧民为实施工程的责任人。
(三)严格程序,落实实名公示制
各项目县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上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进行建设,按照《果洛州游牧民定居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县确定项目户时,要结合去年牲畜清点工作建立的牧户档案,按照“村社、乡镇和县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坚持“整村、整乡”推进的原则,优先安排具有一定自筹能力、交通便利、群众建房积极性高符合认定条件的牧户。对确定的项目户进行建档立卡,建房档案实行统一编号,住房建成后统一挂“青海省游牧民定居工程”标示牌,标明“房屋编号、户主姓名、施工单位、竣工日期。”
(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安全
定居工程建设由农牧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作业设计,组织发改委、财政、农牧、建设、地震、质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省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指导小组审批。统建的要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形式,择优选择有资质、技术力量强、适合高原施工作业的专业施工单位实施建房。自建房或联合建房的应与牧民或联合建房户签订《定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合同中要明确工程建设地点、结构、面积、方式、工期、工程性质、工程造价及资金来源、付款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达到的质量要求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降低工程成本的原则,工程监理由州、县建设部门负责,以县为单位,县、乡专业人员和机关干部组成工程监理,举办培训班,实行干部“包村、包户”的工程监理办法,对辖区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过程做好监理工作。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施工单位和自建牧户反应,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返工的必须返工,确保工程质量。
(五)强化资金管理
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专帐、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封闭运行。国家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按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牧户自筹资金由乡政府统一筹集,在工程施工前期预先筹措40%的资金,存储于县农牧局,其余60%资金在州、县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筹齐。县财政部门根据形象进度分期分批将工程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实行报账制,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资金。工程前期费、管理费、监理费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州、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经常性检查,确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州财政局负责制定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群众公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公开透明。
(六)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整体完成后,县级游牧民定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自查验收,填写《游牧民定居工程单户验收表》,并进行GPS定位,自查面要达到100%,自查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10月份开展州级检查验收,州级验收抽查面不低于当年项目户的30%以上。对验收记录不真实或存在房屋主体功能重大质量问题的终止验收,责令整改,没有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的不得进行验收,经过州级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县,申请省级验收。
州级验收结束后进行总结评比,奖优罚劣,对工作推进不利,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将调整下一年的建设计划。
(七)工程档案管理
州、县项目实施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对工程建设的项目文件、批复文件、作业设计、招投标文件、指导意见、安排意见、管理办法、各类责任书、各类合同、项目户审核表、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监理文件、检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文件和蓝图)、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重要会议纪要、声像资料等以乡为单位,分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八)组织动员,做好宣传工作
各县、乡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游牧民定居工程的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和组织召开群众大会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牧民群众广泛宣传游牧民定居工程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国家投资标准及自筹资金等内容。引导广大牧民科学合理安排建房地点,并与畜牧业经济发展要适应,统筹规划。要充分调动牧民群众的积极性,通过自行借贷、亲友资助、邻里互助、对口帮扶等多种渠道自筹个人承担的建设资金。组织牧民群众投工投劳,增加收入。
(九)加强部门配合,落实相关政策
发改委负责投资计划下达,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农牧部门负责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实施,做好工程作业设计审核报批。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户型结构设计、技术服务、定居建设业务指导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银行和信贷部门要进一步放宽贷款担保条件,给予牧民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形成合力,共同完成今年的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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