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村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村庄规划任务分解及省级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村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村庄规划任务分解及省级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村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村庄规划任务分解及省级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财字[2011]782号文通知,为指导各地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今年全省“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村庄规划编制任务进行了分解,对2006年以来村级规划“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及村庄名单进行了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今年省级财政村庄规划补助作出了安排。并将2011年度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村庄规划任务进行了分解同时下达了省级补助资金。鉴于省财政将此项资金直拨各县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要按照“完成一个、补助一个”的原则,村庄规划编制完成按要求并通过地区规委会评审后补助资金先发放30%,通过省规委会评审并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再将50%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经地县规委会验收,按规划实施的给予全额拨付。各县财政局根据规划审批文件按要求比例拨付资金。
二、各县对今后示范村和规划村的安排应充分结合行署要求的三条主要旅游线路布局,力求做到整合资源,突出重点。
三、列入2011年“千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的一般村,按文件分配表年内完成现状地形图的测绘和村庄规划编制,规划编制完成后,报经地区规委会评审后按规定比例拨付资金。
四、省、地规委会组织的村庄规划评审费各县按规定要求上缴地区规委会。
五、各县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测绘和规划任务。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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