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现将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2011年全省农村牧区“千村建设、

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50号)精神,为了切实抓好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体会议和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以“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为平台,以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为抓手,以整村推进示范村建设为重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整合资源,同步配套建设,注重打造特色,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着力改善农村牧区的人居环境面貌,加快推进全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上台阶。

二、建设任务

2011年度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总规模为16.5万户,其中,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10万户,困难群众危房改造4万户,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2.5万户。结合我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实际,今年安排实施住房建设的村庄2132个,安排整村推进的示范村117个,具体村庄按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示范村庄名单的通知》(青建保〔2011〕9号)精神执行。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2011年“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分为项目前期、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项目前期阶段(2月上旬-4月中旬)

本阶段主要有项目确定、规划编制审查和计划下达等项工作。

1、确定“千村建设”和“百村示范”村庄名单。“千村”是指2011年度拟安排农村奖励性住房、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点和扶贫移民、生态移民、易地搬迁、迁村并点等各类住房建设的村庄。通过“千村建设”,要反映出全省农村牧区总体住房建设的范围和规模,是农村牧区全局性住房建设的综合体现。“百村”是指在“千村”的基础上,实行整村推进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村庄。要选择经济基础较好、村级班子较强、村民积极性较高和沿交通干线、旅游景点的村庄,作为示范村,在村级规划的指导下,整村推进住房建设,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全力打造村庄特色和风貌,加快产业经济发展,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各地确定的示范村名单,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2、做好村级规划,确定建设模式。州、县政府要抓紧对确定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的村庄,进行深入的调查摸底,重点对“百村示范”的村庄,进行分类梳理,合理调整和优化村庄布局,结合不同村庄实际,确定不同的建设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立即编制或补充、完善村级规划,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尽快形成符合村庄实际、易于组织实施、群众普遍接受的村级规划成果。规划要突出体现村庄整体风貌、建设特色和建筑风格,规划成果要达到指导建设的深度和质量要求。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按照《青海省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3、严格规划审查,为全面实施提供支撑。“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村级规划审查和上报,应首先经村民会议评议通过,将所有规划资料及评议意见提交县、乡(镇)政府组织预审,由各县将规划资料及预审意见汇总后,统一报州(地、市)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村庄,须在本地区公示,并由州(地、市)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造册,连同审批意见及公示结果报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列为示范村的村级规划,应在州(地、市)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上报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规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完善的,不得列为示范村。

4、规划审查报批及备案工作的时间要求。为确保完成今年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任务,提高规划审查的效率,要求各地凡确定为“千村建设”的村庄,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上报备案工作。其中,对列为示范村的村级规划,西宁、海东地区力争4月20日前完成;海北、海西、海南、黄南州力争4月30日前完成;果洛、玉树州力争5月10日前完成。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将分批组织示范村的村级规划审查工作。

5、编制项目可研,确定并分渠道下达建设计划。对确定的示范村,在规划审查通过公示后,州、县、乡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以村为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县为单位分类打捆确定建设项目,上报州(地、市)政府,由州(地、市)汇总平衡后,集中与省级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对接。省级有关部门汇总各地上报的建设项目后,分渠道反馈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各相关部门分类、分别下达示范村年度建设计划。对示范村以外的“千村”建设项目,也应随计划一同下达,但应分类说明。

(二)项目实施阶段(4月上旬-11月中旬)

本阶段主要有宣传发动、整合资金、分档施补、同步配套、技术支持等项工作。

1、发动群众,将建设项目落实到村、到户。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调动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住房建设要坚持村民自主建设为主,政府、社会帮建为辅的原则。县、乡(镇)政府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类型等要求,将住房建设对象、建设类型和建设方式等落实到户,明确建房户数,确定建房户名单,建立建房户档案,每个建房户要明确具体开工和竣工时间,让户主签字,并在施工前做好公示,确保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乡(镇)政府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村“两委”班子的配合下,按照规划进行布局调整、住房建设测量、放线,确保村级规划落地实施。

为调动农村牧区群众建房积极性,允许有条件的农户在坚持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突破规划的基础上,扩大建筑面积,增加建筑层数,并可作为农村奖励性住房的奖补条件进行合理补助,有效地改善农牧民的居住条件。

2、整合住房建设资金,建立合理的奖补机制。县、乡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实际,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在保证中央投资项目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对“百村示范”的村庄建房任务进行分解,将各类住房建设奖补资金进行整合,根据不同农户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并经听证通过后,组织实施。对“百村示范”村庄中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不宜整合。对“千村建设”的村庄中已批准的各类住房建设规模和奖补资金是否整合,由州(地、市)政府自行酌情制定。

3、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分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要以“百村示范”的村庄列为重点,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其中,负责扶贫移民、生态移民、易地搬迁、迁村并点等类住房建设的部门,可将相关住房建设项目与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并与有关部门衔接配合,共同推进住房建设。

4、加强技术指导,保证工程质量。州(地、市)、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开展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尤其要加强对“百村示范”村庄的各类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三)项目建设验收考核和总结阶段(11月上旬-12月中旬)

本阶段主要有项目督促、检查和验收、考核和总结等项工作。

1、项目督促、检查。州(地、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的督导,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尤其对“百村示范”的村庄,要定时对各类不同的建设项目进度开展检查,确保统筹实施,协调同步推进。

2、验收和总结。“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验收,可按分项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其中,分项验收是以村庄为单位,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逐项进行验收,并在分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州(地、市)政府以县为单位组织总体竣工验收。“千村建设”的村庄住房建设验收抽查率不得小于当年建房户数的35%,“百村示范”的村庄住房建设验收抽查率应达到100%。对“百村示范”的村庄,除重点对住房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外,对当年完成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要分级、分部门同步验收。验收结束后及时将本地区本年度开展“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省政府。

3、省级考核验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于11月中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州(地、市)政府逐级验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具体考核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四、抓好组织实施

(一)切实落实政府责任

建立省、州(地、市)、县政府分级考核问责制度,将“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村庄规划及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统一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与各地区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五定”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1、定责任领导。认真落实州(地、市)、县、乡(镇)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定目标任务。要将“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年度工作任务分解细化,逐级签订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乡、到村、到人。

3、定责任人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确定的县、乡、村建设项目,采取州包县、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的办法,逐级确定责任人员。县、乡(镇)政府成立“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落实工作经费,包村、包户落实到人,切实加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管理。

4、定完成时限。各地区要将“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合理安排工期,确定建设时限,保证建设项目如期完成。

5、定考核奖惩办法。各地区要将“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各项工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问责,奖优罚劣。

(二)认真落实政策,完善投融资机制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千村建设、百村示范”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为保证“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要将解决好农户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列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投融资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融资平台或组建融资机制,完善抵押担保措施,争取银行贷款,为建房农户提供资金支持。

(三)发挥好对口支援作用

1、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藏区对口支援政策,积极协调对口支援省、市,为我省藏区六州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在区域布局规划、村级规划、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以及产业经济发展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支援,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切实发挥对口支援省、市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鼓励对口支援省、市相关建设队伍来我省参与“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活动。

2、按照“百企联百村”活动的工作要求,省有关部门做好重点企业选择、与对口帮扶村庄的衔接和联系,落实好对口帮扶项目建设计划。同时,督促帮扶企业抓好对口帮扶村庄的建设项目安排和落实,以加快改变对口帮扶村庄的整体面貌为重点,发挥帮扶企业的管理优势,整村推进对口帮扶村庄的住房建设。

(四)做好技术服务和基础性工作

1、州(地、市)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技术人员深入乡(镇)、村庄开展规划编制和建设技术指导服务。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对我省东部农业区“河湟民居”、藏族地区“藏式建筑”、康巴藏区“石砌建筑”、土族“七彩文化”、撒拉族建筑等建筑风格进行专项研究,编制富有文化内涵底蕴、建筑特色的推荐图集和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技术指导手册,提供各地选择使用。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统计报告制度,每月5号前逐级上报。建立和完善建房农户项目档案管理和建设项目技术档案管理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牧区住房情况普查,建立健全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由州(地、市)、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房农户一户一卡档案管理信息逐级录入,为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产权制度改革做好基础性工作。

3、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逐级组建成立农村牧区建设人才教育培训基地,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村镇规划、农村建筑工匠、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技术员、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加大培训力度,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4、州(地、市)、县、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体系,规范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程序,建立农村牧区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农村牧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五)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各州(地、市)、县、乡(镇)政府要将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作为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百村示范”的村庄,要做好村级规划的公示、宣传工作,将拟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要分阶段、有计划地对“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中的建设风貌、建筑风格和村级规划、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程建设中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宣传报道,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报道形式,形成农村牧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全社会支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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