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2009年海东地区实施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2009年海东地区实施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行署办公室 | 文号:东署办[2009]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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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2009年海东地区实施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署办[2009]57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民政局《关于2009年海东地区实施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指导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2009年海东地区实施农村困难群众
危房改造工程指导意见
(地区民政局二00九年四月)
为加快解决海东地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有力、有序、有效地抓紧抓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十一届五次全委会、地委委员扩大会议和全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会议、海东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通过群众自筹、政府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扶助等措施,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改善农村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使全区农村困难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坚持民主评议,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相对集中,兼顾个别。从降低成本、节约土地的角度出发,尽可能整村、整乡镇集中建设,形成连片聚集效应,集中展现农村面貌改善的新成就。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集中有限的补助资金,重点资助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中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对象。
4、科学规划,引导转变。危房改造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规划既要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相衔接,与扶贫开发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又要符合危房改造安全、环保、节能、实用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地理地貌和自然环境,因地制宜,合理分布,防震避灾,科学设计,突出特色,分布推进。通过危房改造,带来农村面貌的变化,引导群众生活方式的转变。
5、群众主体,政府推动。群众是危房改造的主体,危房改造工程必须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自始至终,坚持群众自愿参与、自主投入和自我受益。各级政府调动和集中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工程建设。同时注意教育和引导群众不搞盲目攀比,防止因超规模超标准建房加重生活负担,形成新的贫困。
二、目标任务和危房改造对象
(一)目标任务
2009年,全区完成对6000户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其中:平安县800户、民和县1000户、乐都县1000户、互助县1600户、化隆县900户、循化县700户。
(二)危房改造对象
主要是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农村残疾人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指居住的房屋严重破损,濒临倒塌,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必须重建改造的)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农户。
三、建设标准和资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建砖木或砖混结构、3间主房为主,建筑面积45—60平方米为宜,具体由各县根据群众的习俗、经济状况和意愿确定。房屋建设不低于砖木(松木)结构和45平方米面积这两个底线。
(二)补助标准
危房改造对象每户平均补助19200元。各县可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增加补助资金,针对不同对象的贫困程度给予调剂,对其中的特困户给予适当的倾斜和支持,保证把最困难的对象安排进去并盖得起来。
五、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
1、省级补助资金,按户均补助1.6万元计算。
2、县级财政按省级补助资金的20%配套,户均补助0.32万元。
3、个人自筹。
4、灾后重建资金和重点优抚对象房屋改造资金。
5、整合发改、建设、交通、农业、扶贫、残联等部门的新农村建设和房屋改造建设资金,实行项目捆绑。
6、联点单位和乡镇村邻友帮工帮料。
7、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支持。
各县政府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在确保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足额到位的同时,必须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并从实际出发,适当增加补助资金。
(二)发放管理
危房改造资金由民政部门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危房改造指导小组审定,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计划和不同的施工方式向不同对象划拨资金。自行施工和由县、乡镇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的,分批发放资金,原则上动工备料时付三分之一,工程进展50%时付三分之一,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每次向农户付款,要编制资金发放花名册,要有领款人签字;对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所支付的资金要设立专帐,分户核算,改造户领取建筑材料时在购料价格单和乡镇设立的《危房改造建筑材料领取花名册》上进行签字或画押。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顺畅。要定期向群众公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监管到位,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用好用足。
六、危房改造时间
全区的危房改造工程4月份开始,11月底前全面完成。
七、实施步骤
(一)编制规划
以县为单位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经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实施。对没有规划或规划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安排实施危房改造。规划要贯彻基本原则,要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根据下达的改造任务和前期调查结果进行改造区域、数量布局、建房场所等的统一规划,规划到乡镇、到村、到户。要在同一个村、同一个乡镇或更大区域对改造房屋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样式。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与尊重群众生活习惯相结合,与保护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相结合,与乡镇村旅游景点、“农家乐”农村游相结合,建筑要与自然环境相和谐,体现乡镇村独特风貌和地域特色。要积极推广采用节能暖墙、节能炕、太阳能和改炕、改灶、沼气等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型节能系统。
(二)确定对象
2009年危房改造对象从各县调查上报的住房困难户中确定。要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确定对象。
1、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海省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私章或手印。
2、评议。村委会在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低保民主评议委员会会议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7天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评议会签署意见,由村委会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再评议、再公示,对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3、审查。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上报的《审批表》后,及时组织人员上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逐户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对拟改造的危房进行数码正面全景及房屋局部拍照,全景照片中须有户主影像并作必要的标注说明,如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困难类型等。核查中若村委会上报危房改造对象与前期调查摸底对象不符,必须由村委会说明原因,并留档备查。乡镇政府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及村社公开栏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危房改造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4、审批。县危房改造办公室接到乡镇上报的《审批表》后,组织专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危房对象的30%。核查结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统计汇总资料、影像资料及县级《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花名册》一并上报地区危改办备案。地区危房改造办公室统计汇总上报省危改办备案。审批结果在改造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委会张榜公布。
(三)组织实施
各县政府作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研究制定本地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建设任务。各县要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县的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采取集中建设的,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采取改造对象自建的,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施工。危房改造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程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建设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对派驻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在实施中可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方式,对有施工能力的危房改造对象,可自行施工;对无施工能力的危房改造对象,由县、乡镇组织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人员进行施工;也可以采取集中采购建筑材料帮助进行施工,对由乡镇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购买建筑材料时,必须有包括改造对象在内3人以上的群众代表参加,可集中就近选用合格和统一加工建筑材料帮助危房改造对象解决施工困难和降低成本,各县、乡镇要做好有关建筑材料的监控工作。
(四)检查验收
地、县危房改造指导小组统一领导,按照“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计图纸、统一建设质量”的总体要求,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改造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财政、监察、建设、残联、有关乡镇等组成工作组,对改造工程进行统一验收,并写出报告书,报地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地区民政、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各县危房改造对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危房改造对象的户数的10%。抽查后写出报告书,报省危房改造办公室验收。年终,由地区危房改造指导小组进行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将给予重点补助或奖励。
(五)挂牌
改造住房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在新建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全省统一的标识牌。
八、保证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县政府要把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作为今年工作的重要任务,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认真研究,全面部署,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为加强对危房改造和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地区已成立了以行署副专员曹生渊任组长,地区民政局局长刘玉香任副组长,地区发改、财政、监察、建设、国土、科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县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发改、财政、监察、建设、国土、科技、残联、宣传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组织实施好危房改造工程。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渠道不变、用处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源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工程的改造和资金使用计划下达、改造对象的确定、指导协调工程进度、检查考核验收;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管理和与新农村建设的衔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落实和拨付,设立专户、专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全程监督;建设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和选址工作,提供施工图纸、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做好节能炕和节能灶等新科技的应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危房改造建设用地的安排落实,建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宣传部门要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宣传和报道。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减免。
(三)落实责任制度。地、县要把危房改造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地、县、乡镇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分级负责、落实责任。乡镇政府与承建施工的单位或建筑工匠、危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工程质量、建房标准、资金补助、进度要求、竣工时限以及双方应承担和责任。实行乡镇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户责任制度,确保建房质量和进度。各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采取分片联点、责任到人的办法,及时进行督促检查,随时跟踪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确保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政府要把危房改造项目作为政府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在工作中要坚持“五严格、五不能”,即严格制度、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不能优亲厚友,不能瞒报虚报,不能挤占挪用,不能推诿拖拉,不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要实行行政问责制,对工作不负责不到位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违纪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
(六)健全档案管理。要注意收集资料,建好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一村一盒,一乡镇一柜,统一由县民政部门管理,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危房改造档案主要包括:一是各级危房改造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二是危房改造对象基本数据,如改造对象所在乡镇、村社,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原有房屋结构、面积、间数,改造方式,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间数,改造建材数质量及来源,改造资金总额,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其他资金数及来源渠道等;三是危房改造设计图纸;四是危房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声像资料,如新旧房舍的对比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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