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2014]78号

乐都、平安、民和、互助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海东市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促进海东市湟水流域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青海省绿化条例》、《青海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东市湟水流域南北两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建设范围是指市政府批准的《海东市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总体规划》范围,涉及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四县(区),规划总面积65.41万亩。

第四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海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南北两山绿化工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南北两山绿化工程的建设和保护。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南北两山绿化工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南北两山绿化工程相关的各管理机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建设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辖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配合南北两山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建设和保护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南北两山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设立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以下简称绿化指挥部),负责南北两山绿化工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绿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编制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实施各分区内生态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二)履行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

(三)履行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依法委托的管理职权;

(四)研究制定市场化手段开展造林绿化的机制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市直机关部门绿化承包责任制和考核管理办法;

(六)监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南北两山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北山绿化管理工作。

市发改、城乡规划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水务、林业、交通、财政、国土资源、农牧、扶贫、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南北两山绿化工程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绿化指挥部可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统一组织和实施南北两山绿化区域内水利、道路、绿化等工程建设,负责南北两山绿化工程相应管理事务。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落实。

第十一条编制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集中连片,稳步推进;

(二)尊重自然,保护优先,造管并举,加强管护,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吸纳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多层次、多形式开展造林绿化;

(四)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分类设计,依靠科学技术和人工生态修复措施,开展造林绿化,提高工程质量,扩大森林面积;

(五)立足民生,拓展空间,突出地域特色,发展生态林业,增加农民收入;

(六)林水结合,建管并重,注重实效,保证水利等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树木成活率。

第十二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专项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由绿化指挥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南北两山绿化工程专项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应当服从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因生态建设和保护需要,确需对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编制和修改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造林绿化

第十五条南北两山绿化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绿化指挥部应根据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总体规划以及相应的专项规划,制定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建设。

辖区单位实行绿化责任制,由市、县(区)政府划定绿化责任区,各单位按期完成绿化并落实后期管护抚育。

第十七条绿化指挥部应当与南北山生态造林绿化单位、绿化个人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或者承包到户的宜林荒山,原则上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按照南北两山绿化规划,优先实施生态造林绿化。集体和个人不能按总体规划要求实施绿化的,可以以流转、出租、转让林地等方式绿化造林。

对于已签订荒山绿化承包协议,但不能按照承包协议约定的标准、时间完成造林绿化的,可以收回荒山承包权,重新确定有能力的承包人。

第十九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权权利人,可依据登记的林权对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

林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群众利益,不得损害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

第二十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内气候条件、区位优势明显的宜林地,按照功能区划要求,原则上发展生态经济林,并允许通过承包土地流转、入股、招商引资等方式,发展经济林。

第二十一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坡耕地,需要退耕还林的,列入退耕还林工作计划,经批复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承包农户实施退耕还林,农业、国土部门核减耕地面积后纳入林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按照造林绿化现地,采取灵活多样的管护方式,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造林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林场,划分林场的范围、四至界线、经营目标。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征收、租赁等方式,将生态区位重要地段的林地使用权确权给国有林场或机关单位,土地流转的价款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并办理土地流转的备案手续,由国有林场或机关单位负责绿化、后期养护,拥有开发森林旅游、发展服务业和以林养林的权利。

鼓励林地使用权人以入股的形式成立合作林场,并负责林地管护及多种经营,成林后享受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二十三条南北两山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林木,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依法承包土地上由承包经营者营造的林木归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二)承包或者租赁林地、荒山、荒滩上营造的林木,归承包方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农户在已经划定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四)单位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五)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方共有。

第二十四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建设范围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建设区域内应当先行建设水利、交通道路等配套设施,尽可能为造林绿化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内直接用于绿化服务设施占用林地的,由林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修建直接用于绿化服务的设施包括:

(一)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设施;

(二)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三)管护及办公用地,培育、生产、贮存种子、苗木的设施;

(四)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五)绿化灌溉设施;

(六)绿化道路、防火道路、防火隔离带。

直接用于绿化服务设施占用属于集体所有或承包到户的林地的,工程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七条因城市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南北两山规划范围内林地的,应当经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审核同意后,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南北两山绿化工程总体规划,与南北两山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按要求实施建设范围内植树造林任务,林草覆盖率不低于70%,建设项目规划用地不得超过绿化承包总面积的10%。

环保、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之前,应当预先征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九条绿化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害安全、影响景观、破坏生态、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区域内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第三十一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私墓。鼓励和倡导当地群众开展生态墓葬。修建生态墓地须经绿化指挥部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生态墓地墓葬必须采取深埋、树葬等生态化方式。

第三十二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划定防火区域,落实防火责任制,做好防火工作。

第六章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三)擅自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四)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或者水面;

(五)不得开展破坏林地资源的家禽饲养及野生动物繁育。

第三十四条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区域内的泉、池、溪等水体,野生动物、森林植被、树木花草、岩石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文物古迹、历史遗存等人文景观,应当按照规划严格保护。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北两山林地、林木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林地、林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林木所有人对所种植的树木应当加强综合抚育,及时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证林木生长良好。

第三十六条市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南北两山绿化规划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保护和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林木和水利灌溉配套设施等犯罪活动。

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绿化承包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绿化承包单位和个人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承包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招标承包绿化。

第四十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南北两山绿化工程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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