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千家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贯彻意见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千家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贯彻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政办〔2013〕60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千家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海东市千家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贯彻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千家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2013年10月18日
海东市千家中小微企业
培育工程贯彻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0月)
中小微企业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促进就业、催生产业、扩大内需、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青海省千家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231号)和《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精神,特制定《海东市千家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扶持政策,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围绕我市优势产业、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创新发展步伐,提高企业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支持和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走以专补缺,以小补大的“专精特新”成长之路。通过培育,不断提高“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和比重,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
筛选确定180家具有发展潜力、特色鲜明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育工作。重点培育科技型、成长型和“专精特新”企业,不断扩大市场主体规模。到2015年的目标:
(一)总体目标:实现“双20”,即百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超过20%,完成增加值年均增幅超过20%。
(二)具体目标:
——向“双百行动”输送培育企业5户以上;
——规模以上企业户数以2012年为基数增加30%;
——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户数以2012年为基数增长30%;
——新注册中小微企业180家以上;
——在海东工业园区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园、科技园和集聚区;有条件的县(区)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
——建设市、县(区)两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3个,其中:市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个,县级2个;
——新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2个,市级工程技术中心1家,科技型企业3户,高新技术企业3户;
——新增中国驰名商标1-2个,青海省名牌产品5-6个,青海省著名商标3-5个;
——在多层次资本交易市场上新增股权交易挂牌企业2户以上,培育上市及挂牌后备企业5户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提升资金保障能力。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的同时,市、县(区)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向培育企业倾斜,合力推动培育工作。在积极做好争取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的同时,进一步扩充海东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落实好规下企业转规上企业后1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的同时,市财政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的奖励。
2、加大协调力度,强化信贷支持。积极引进和培育中小金融机构,有效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千家培育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重点加大对千家培育企业中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明显及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银政企合作机制,推进银企协商和项目对接,提高签约贷款的到位率。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债券、票据等发行规模,加快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建设。
3、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培育企业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引导和支持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上市、信托、短期融资券和并购重组活动。对开展挂牌上市和发债成功的企业给予费用补贴。
(二)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1、落实减免税政策。帮助企业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千家培育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城市卫生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市场管理费、环境评估费、土地登记费、统计登记费等行政收费予以减免或适当减免;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土地、房产权属变更契税等各项减税费的优惠。认真落实规下企业转为规上企业后三年内继续推行原税收政策的规定。
2、落实融资担保优惠政策。市、县(区)内各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额要达到总业务额的80%以上。鼓励和支持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且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各类政府扶持资金以及享受税收减免等财税政策的基本条件之一。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对培育企业担保业务量,充分发挥资本补充、低费率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积极作用,对向培育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予以奖励或适当补助。
3、落实人员培训和吸纳就业优惠政策。对培育企业新招收人员,由企业或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在岗职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或岗位补贴。对培育企业提供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招用人员中,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劳务经纪人组织本地劳动力到培育企业就业的,每成功介绍一人给予100元的奖励,成功介绍低保户、残疾人就业的给予200元/人的奖励。
(三)全方位支持企业创新工作。
1、创新支持方式。对培育企业在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投资办厂、科技攻关、技术改造、管理提升、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等环节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支持。落实好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
2、支持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提升服务质量。
1、简化办事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除食品流通许可以外的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制。环保部门对环境无影响的企业项目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并于当日办结;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小微企业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千家培育企业融资需办理抵押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优化资源配置。在同等条件下,对千家培育企业的生产要素指标优先给予配置;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对物流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优先协调安排运量。
3、完善服务体系。加快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推进市、县(区)两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海东临空综合经济园中小企业、科技园、创业园建设专业化及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被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4、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整合社会资源,加快发展各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备技术研发、管理咨询、创业指导、融资租赁、教育培训、信息服务、法律咨询、事务代理和财务管理等服务功能的企业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等信息技术在中小微企业中的推广普及和深化应用,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
5、营造舆论氛围。市内主要媒体要制定宣传计划,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千家企业培育工程。同时要宣传中小微企业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用以及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
从2014年起,将千家企业培育工程工作纳入各县(区)、相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市政府每年对培育工作先进县(区)、部门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发展成绩突出的优秀标杆企业。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没有达到培育目标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工作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千家企业培育工程的总体推进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各园区开展培育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是企业培育工作的主体,要充分认识千家企业培育工程的带动和示范作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推动千家企业培育工程的具体措施,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把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到部门、具体到企业、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确保千家企业培育工程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市工信委承担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确定培育企业名单,建立项目库,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汇总分析培育情况,帮助和协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培育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有机结合,积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为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供动力。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开展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各项工作落实的专项督查。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组织发行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推动和完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培育企业通过上市、股权融资、私募债、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筛选确定金融、保险业的培育企业,落实扶持措施。
市农牧局负责筛选确定涉农培育企业,落实涉农企业的培育支持政策,推动涉农培育企业加快发展。
市商务局负责筛选确定商贸流通培育企业,落实商贸流通企业培育支持政策措施,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小微企业中的推广普及和深化应用。
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海东调查队要创新中小微企业统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核实企业统计数据,参与确定培育企业名单,及时把达到规上标准的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加强企业数据分析和研究,为培育工程顺利实施提供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培育企业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政策。
市科技局负责筛选确定科技服务行业培育企业,落实培育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市国土资源局筛选确定采矿业培育企业,落实企业项目用地及资源配置的各项优惠政策。
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筛选确定相关行业培育企业,要做好培育企业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落实好对中小微企业项目环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好各项减免费政策,筛选确定交通运输培育企业,促进培育企业加快发展。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筛选确定旅游行业培育企业,落实培育企业的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筛选确定相关行业培育企业,落实企业培育措施,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全面落实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免征、减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将具体落实情况按季度报协调工作小组。
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负责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指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开发有针对性的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采取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培育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各园区要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园和中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创业园、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服务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海东鑫融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积极拓展担保业务,创新担保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力度,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量,扩大担保业务对中小微企业的覆盖范围。
(二)全面推动实施。各县(区)、各部门、各园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千家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31号)、《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2]1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在青海省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东署[2012]19号)文件的职责分工要求,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园区企业培育工作,分解落实县(区)的培育工作任务。各县(区)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乡镇、部门的工作人员,各县(区)的任务分解和落实情况在10月底前报市工信委。
千家中小微企业培育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一、分县(区)目标分解
地区
培育企业户数
向“双百行动”输送
培育企业户数
规上企业增加户数
每年新注册中小微企业户数
海东市
180
5
20
180
乐都区
70
1
3
60
平安县
60
1
3
60
民和县
80
1
5
60
互助县
80
2
4
60
化隆县
60
2
60
循化县
50
2
60
海东工业园区
30
5
10
80
合计
210
10
30
260
附件
二、分行业目标分解
二、分行业目标分解
序号
行业类别
培育企业户数
牵头部门
1
农、林、牧、渔业
50
市农牧局
2
采矿业
3
市国土资源局
3
制造业
60
市工信委
4
建筑业、房地产业
4
市规划和建设局
5
交通运输业
2
市交通运输局
6
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信息产业
3
市工信委
7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
和外贸出口行业
20
(其中外贸出口企业2户)
市商务局
8
文化产业
13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9
金融、保险业
3
市金融办
1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6
市科技局
11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
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
合计
180
三、分部门任务分解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协助部门
1
实现“双20”总体目标,推荐企业户数180家,负责向“双百行动”输送培育工业企业5户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0家。对物流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优先安排运量。加强银政企合作,推进银企协商和项目对接。
市工信委
市科技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园区、各工业集中区
2
各县(区)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和本区域内的企业全面摸底,提出培育对象和培育数量,每年对培育对象根据经营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适当调整,有进有出。由青海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认定。各园区要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园、科技园和集聚区,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加大对千家培育企业支持力度,实现双“20”目标。
各县(区)、园区、工业集中区
3
负责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组织发行。
市发改委
市工信委、市金融办
4
加大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市本级预算中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创新支持方式。市本级财政和各级政府安排的各类涉企专项资金要形成合力,对培育企业进行全方位、倾斜式支持。
市财政局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
5
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加大对增加就业明显、科技型企业信贷投放。
市金融办
人民银行海东市支行
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的培训,根据培育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有针对性、连续性的培训辅导和政策扶持,提高培训的效果和质量,全面提升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素质。落实培育企业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对培育企业支持力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政府
7
负责推荐50家商贸流通企业,落实商贸流通企业培育支持政策措施,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在中小微企业中的推广普及和深化应用。
市商务局
市工信委、市农牧局、省科技局
8
筛选推荐科技创新型企业,依托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分类支持,精心培育,每年培育一批有较高价值品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5户,高新技术企业5户。
市科技局
市工信委、省农牧局、省商务局
9
新增中国驰名商标1-2个,青海省名牌产品5-6个,青海省著名商标3-5个.对除食品流通许可以外的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制。
市工商局
市工信委、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
10
在多层次资本交易市场上新增股权交易挂牌企业2户以上,培育上市及挂牌后备企业4户以上。鼓励小微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债和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对开展挂牌上市和发债成功的企业给予费用补贴。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推动和完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市金融办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省农牧局
11
推荐15家农、牧、渔业企业,落实涉农企业政策措施,支持涉农企业健康发展。
市农牧局
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12
对环境无影响的小微企业项目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并当日办结;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小微企业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审批程序,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制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
13
对千户培育企业融资需办理抵押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国土资源局
14
推荐2家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各项减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市交通运输局
15
推荐6家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企业,以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为依托,提升并推动文化产业集群式发展和旅游产业集群式发展。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16
负责推荐5家培育企业,落实企业培育措施,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17
负责全面落实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免征、减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8
积极拓展担保业务,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量,提高担保业务对中小微企业的覆盖范围。
市鑫融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